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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跃松
联系方式:0379-65203299
注册时间:2016-03-25
公司地址:嵩县交通运输局院内
简介:
主要承担全县政府性投资的农村公路及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交通基础及配套设施、汽车站场、中小型水上项目、码头、渡船项目的投融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公路两侧的土地及广告位的经营开发;其他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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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富心与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325民初310号         判决日期:2021-02-02         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富心诉被告河南省前坪水库建设管理局、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富心及委托代理人王丰雷,被告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红卫、徐保成,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支伟、徐保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富心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具体数额经鉴定后确定(房屋价值壹拾贰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辩称:该路段滑坡是事实,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滑坡导致原告房屋受损,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后半年开始,由于河南省前坪水库建设,在嵩县黄庄乡板蚕村进行公路复建,由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河南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建设上黄线一标段公路。该公路距离原告家房屋较近,原告以房屋受损为由诉至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天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洛阳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对原告的房屋受损原因及损失数额进行了鉴定,河南天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为:1、申请人位于嵩县黄庄乡板蚕村的房屋墙体及地面裂缝系地基滑动及不均匀沉陷所致,且为最近两年所产生;2、嵩县上黄路板蚕村下坡段路堑开挖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引起下坡段滑动,从而引起申请人房屋地基滑动及不均匀沉陷,导致房屋墙体开裂及地面滑动。洛阳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的鉴定结论为:房屋的损失为67500元。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前坪水库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富心损失675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富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刘富心承担1182元,被告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518元;本案鉴定费23800元,由原告刘富心承担10412元,被告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3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英杰 人民陪审员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赵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璐璐
判决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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