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兵与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丁小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4执4876号
判决日期:2021-02-02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传兵与被执行人丁小华、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546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传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小华;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共计人民币XXXXXXX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执行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丁小华、中生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徐沁
审判员毛成
审判员沈怡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智杰
判决日期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