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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02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继承
联系方式:023-68846193
注册时间:1993-06-16
公司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三村1栋1号
简介:
许可项目:压力管道设计、工程设计(甲、乙级)、工程勘察(甲级)、工程咨询(甲、丙级)、测绘(乙级)、城乡规划编制(丙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普通机械、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装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描图、机械、电子产品开发及销售(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计算机安装、调试;机电设备调试(不含汽车),汽车及零配件批发,二手车经销,汽车新车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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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通耀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3民终1778号         判决日期:2021-02-02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通耀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钢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6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通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合格,上诉人不应支付设计费。1.被上诉人并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故案涉设计合同无效。2.被上诉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上诉人也未认可,导致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已经支付的设计费和赔偿上诉人的损失。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定认定,合同无效后,若应支付设计费应是设计结果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本案不符合该条件。二、被上诉人对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合格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上诉人不应支付设计费。1.被上诉人未举示证据证明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关设计资料,即使上诉人确未提交,被上诉人亦未催告或协商,其单方进行设计工作属于擅自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设计成果不应被认定。2.被上诉人制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设备参数、工艺流程及污染物处理设备、生产成本等设计与上诉人现行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标准,导致上诉人的设计需求难以实现,给上诉人增加额外的设计时间、资金成本及二期项目的延迟。三、一审法院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1条约定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设计费系认定事实错误。1.设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作为违约责任条款的7.1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一审认定上诉人未提供被上诉人要求的资料,但被上诉人却向上诉人发送了两稿《可行性研究报告》,明显不合常理,被上诉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与其未提交报告是一样的后果,故不能认定其对案涉工程设计投入了一定的人力。 重钢设计公司辩称:1.上诉人超过上诉期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应被驳回。2.被上诉人已于2009年取得了中国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工程资质,并分别于2014年和2019年办理了延期,案涉设计合同系合法有效的。3.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曾于2019年4月8日与上诉人积极沟通,要求该公司及时补充资料,但上诉人在未通知被上诉人的情况下,另行委托案外人编制案涉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行为已严重违约,故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 重钢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通耀公司立即向重钢设计公司支付42.5万元设计费;2.判令通耀公司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以2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以42.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二向重钢设计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一审诉讼中,变更为:1.判决解除双方于2019年3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决通耀公司立即向重钢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42.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重钢设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压力管道设计、工程设计(甲、乙级)、工程勘察(甲级)、工程咨询(甲、丙级)、测绘(乙级)、城乡规划(丙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018年9月30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重钢设计公司颁发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业务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冶金(含钢铁、有色)、建筑。2019年3月,通耀公司(发包人)与重钢设计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的工厂设计工作,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设计内容、范围及设计阶段。2.1设计范围及内容:通耀二期项目拟建一特钢冶炼连铸及铸造车间,新建的车间设有1座20t交流电弧炉、2座30t中频炉、1座30tLF炉、1台2机2流180不锈钢方坯连铸机、1套铸造设施及配套公辅设施,1台30tVOD炉、1台30tAOD炉和不锈钢连铸机建设在后期,但需做好设计。场地位于原有场地北端,尽可能利用原有公辅设施。另外项目还包括生活区规划总图(含4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及1500平方米左右的3栋配套用房)。2.2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第三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交设计任务委托书、建设场地的地质情况、一期项目的初步设计文本(水电气配置情况)、项目的产品规模及方案、业主对项目的主要要求、项目所需原燃料及水电气价格等经济资料、铸造产品的售价等经济资料、铸造部分的布置要求(清理、造型等)、设计所需的其他资料各一份。第四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收到可研阶段所需全部资料后20日历天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4份;2.收到所需全部资料后15天内提交初步设计4份;3.初步设计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且收到施工图设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及全套设备订货资料后80日历天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即施工图蓝图8份。内容要求为设计深度和内容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第五条合同支付。合同总金额为190万元,支付进度:第一次付款为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28.5万元,第二次付款为交付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后40天内支付10%即19万元,第三次付款为提交初步设计并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15天内支付10%即19万元,第四次付款为交付主厂房土建施工图图纸后15天内支付30%即57万元,第五次付款为交付暖通、给排水专业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后15天内支付10%即19万元,第六次付款为设计人交付全部施工图图纸后15天内支付20%即38万元,第七次付款为工程功能验收合格或项目投产后15天内支付5%即9.5万元。备注约定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设计人应在要求发包人付款前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3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3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6.1.3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成果、设计文本、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賠。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3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6.2.4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成果提交后,根据建设法规规定设计图确需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图机构审图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的30天内办理审图手续,若非设计人原因,发包人或第三方审图机构未对图纸进行审图的视同审图合格,发包人应在提交成果满30天后的10天内按照本合同5.2条支付设计费。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或在施工图提交后2年内未完成功能验收的,发包人均应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第八条其他。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情形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服务合同。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发包人与设计人均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资料交接工作,本项目设计成果、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资料均以书面形式(包括含有PDF电子签章的电子邮件)为准,一般函件及资料应在3天内予以答复,特殊函件及资料应在5天内予以答复,若收件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确认函件及资料内容则视同认可。8.8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8.9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8.10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由重钢设计公司先盖章,后于2019年3月14日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通耀公司,通耀公司盖章后又邮寄给重钢设计公司。 2019年3月8日,通耀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重钢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50000元。同年3月28日,重钢设计公司为通耀公司开具285000元的设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3月15日,重钢设计公司(老家伙873585081@qq.com,下同)通过QQ邮箱向通耀公司(769834855@qq.com,下同)发送工艺布置图、所需资料文档,于同年3月22日发送电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消耗指标,于同年3月25日发送附属用房图纸,于同年3月26日发送所需资料文档,于同年3月29日发送通耀附属用房(办公生活设施)、工艺平面布置图。同年4月2日,重钢设计公司通过QQ邮箱向通耀公司发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版。同年4月4日,重钢设计公司再次通过QQ邮箱向通耀公司发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版,并备注:这次文本加上了环保部分,你们公司需要作重修改1.4企业概况、1.10市场概况、1.11市场分析及2.6铸造工艺设备。同年4月5日,在通耀公司向一审专家辅助人李强征求对上述文本的意见后,李强通过QQ邮箱向通耀公司提出了相关建议。通耀公司将李强提出的相关建议向重钢设计公司进行了反馈。同年4月8日,重钢设计公司通过QQ邮箱向通耀公司发送文件,载明:李强提出的意见我公司已收到,意见很中肯,为保证通耀公司二期项目可研顺利进行,我公司需要以下资料:1.产品方案,主要是业主铸造和锻造需要什么牌号不锈钢;2.市场分析(包括全国市场和重庆地区的区域市场,产品市场缺口在哪里)这个章节主要由业主提供;3.AOD适合专业不锈钢大批量生产厂,VOD适合多品种、小规模不锈钢生产,请贵公司斟酌。同年8月30日,通耀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向重钢设计公司发出回复函,载明:我公司仅收到贵公司提交的《通耀公司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电子版,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上是按碳钢冶炼工艺进行编制和各种计算的,与我公司的初衷理念有较大冲突,需要进行大规模地修改和完善。我公司希望贵公司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贵公司若在2019年9月10日前仍无法提供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我公司将依法解除设计合同。重钢设计公司于同年9月2日收到该回复函。 2019年11月10日,通耀公司与太原天冶特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特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通耀公司委托太原特钢公司承担通耀公司二期项目的工厂设计工作,设计内容和范围为建设不锈钢铸件/碳钢生产线及配套设施;新增30t电弧炉1台、30t中频炉2台(一拖二)、30tAOD炉1台、30tVOD炉1台、不锈钢/碳钢兼用型双流方坯连铸机1台及铸造设施、电液锤、抛丸、热处理设施等;外部供电由工厂现有110KV/10KV变电站(配置2台31500KVA变压器)提供,设备冷却水由工厂自来水管网供给;生活区规划总图(含4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及1500平方米左右的3栋配套用房)等。 2020年3月24日,重钢设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0年6月30日,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重庆通耀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重钢设计公司和通耀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通耀公司委托重钢设计公司对通耀公司二期项目进行设计,双方建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设计合同虽未明确案涉合同的盖章时间,但双方均认可由重钢设计公司盖章后于2019年3月14日邮寄给通耀公司盖章,该院认定设计合同于2019年3月15日左右签订并成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设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重钢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但经该院释明,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设计合同,通耀公司亦同意解除设计合同,故该院依法确认双方合意解除设计合同。 因重钢设计公司与通耀公司对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并未协商一致,并不产生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处理。重钢设计公司主张通耀公司未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设计费28.5万元,也未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交付全部资料,还在双方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故要求通耀公司赔偿损失42.5万元。该院认为,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通耀公司应当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285000元,但其仅于2019年3月8日向重钢设计公司支付50000元,未按约定足额支付首付款构成违约;重钢设计公司认为通耀公司未于2019年3月18日前向其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完善,但根据通耀公司专家辅助人的意见,重钢设计公司所要求的资料原本应由其自行提出,即使应当由通耀公司提供,在通耀公司未提交资料的情况下,重钢设计公司却向通耀公司发送两稿可行性研究报告,明显不合常理。况且,重钢设计公司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已经明确了部分报告的内容系其自身初步想法,并非通耀公司的想法,故对重钢设计公司主张通耀公司未提交资料构成违约的理由,该院不予采信;关于通耀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的问题,在重钢设计公司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通耀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属于其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适当措施,并无不妥,不构成违约。重钢设计公司虽然提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本,但通过本案中双方专家辅助人的对质,可以认定重钢设计公司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通耀公司的设计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重钢设计公司亦认可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瑕疵,故重钢设计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综上所述,虽然重钢设计公司与通耀公司合意解除设计合同,但解除的原因系双方违约所致。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依然有效。设计合同7.1约定了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重钢设计公司主张按照7.1条的规定进行赔偿,本案可以参照适用该条款。根据设计合同7.1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重钢设计公司已经为通耀公司二期项目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并提供了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耀公司应当赔偿重钢设计公司相应的损失。虽然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费的支付进度以及支付比例,但进度款仅系设计费用支付时间节点而非完成设计资料的报酬,故不能以第一、二次的支付进度款作为认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费。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结合双方均存在的违约行为,因本案无法恢复原状,且重钢设计公司已经为通耀公司二期项目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并提供了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故该院酌定通耀公司赔偿重钢设计公司19万元。因通耀公司已支付50000元,还应支付14万元。重钢设计公司主张通耀公司赔偿42.5万元,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重钢设计公司与通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通耀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重钢设计公司14万元;三、驳回重钢设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76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10696元,由通耀公司负担5570元,重钢设计公司负担512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通耀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通耀公司关于上诉期起算时间的情况说明;2.通耀公司关于国庆节放假的通知;3.通耀公司QQ工作交流群截图;拟证明通耀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至10月5日因国庆节、中秋节放假,放假期间仅留守门卫室保安值班,该公司工作人员在2020年10月6日才收到一审判决书,故上诉期应从2020年10月7日开始计算,上诉人提起上诉并未超过上诉期。重钢设计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均系通耀公司单方制作,且2020年国庆节放假的法定期间为10月1日至10月8日,通耀公司的放假时间不符合国家规定,也不符合上诉期延期的法定事由。 被上诉人重钢设计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工程设计资质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2014年第四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网页打印件;拟证明被上诉人于2009年3月24日取得了甲级工程设计资质,并经住建部审批通过了资质延续。通耀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能确定是否具有本案所涉工程的设计资质;对证据2因系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补充查明: 1.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通耀公司送达一审判决,由该公司门卫陈德军签收。通耀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至10月5日因国庆节、中秋节放假。通耀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2.重钢设计公司于2009年3月24日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并于2014年4月15日获资格延续,于2019年5月16日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5月16日,该资质证书“业务范围”载明:冶金行业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重庆通耀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余云中 审判员陈胜泉 审判员吴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现委 书记员赵许梅
判决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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