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703民初2473号
判决日期:2021-02-02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特来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拖公司)、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坤孚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昱庆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庆农机公司)、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汽车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实业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重庆银行高新支行)、上海坤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坤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佩特来公司诉称,2018年10月12日,原告在与案外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交易往来中合法取得连续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正面记载内容为:汇票号码×××39,出票人力帆实业公司,出票金额20万元,收款人力帆汽车公司,付款行重庆银行高新支行营业部,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8日,汇票背面记载的背书内容为:力帆汽车公司背书给上海坤孚公司,上海坤孚公司背书给福建坤孚公司、福建坤孚公司背书给闻喜县鑫咖泰贸易有限公司、闻喜县鑫咖泰贸易有限公司背书给昱庆农机公司、昱庆农机公司背书给鲁拖公司、鲁拖公司背书给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背书给佩特来公司,因该汇票第二个骑缝章粘单存在撕裂和揭层情形,重庆银行高新支行营业部拒绝了原告的承兑请求,并于2019年4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拒绝付款理由书》,要求被告昱庆农机公司出具相应说明,明确叙述其与前手闻喜县鑫咖泰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背书转让关系以及撕裂和揭层情况。经原告多次沟通、催告,被告昱庆农机公司至今拒绝出具相应的证明,原告无法取得上述票据款。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力帆实业公司、被告重庆银行高新支行支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696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28日起暂计至2019年10月12日,其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为止);2.被告鲁拖公司、昱庆农机公司、上海坤孚公司、福建坤孚公司、力帆汽车公司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力帆汽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管辖法院应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左希君
审判员王宏
审判员于春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隋雪峰
书记员王金
判决日期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