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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恒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郝树洪
联系方式:0533-6201087
注册时间:2004-08-10
公司地址:淄博高新区工业路108号
简介: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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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恒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391执69号         判决日期:2021-02-02         法院: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91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樟江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圣前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赵晓清
判决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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