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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313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荣
联系方式:010-83278901
注册时间:1984-09-01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新型节能环保房屋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工程承包;厂房设计、施工;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与投资;交通基础建设投资;能源投资管理;污水处理;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建筑装饰材料、木材(板材)、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和矿产品的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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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雪与中新房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2执异356号         判决日期:2021-02-02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2019)沪0112民初795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2020)沪0112执494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雪与被执行人中新房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涉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明雪以中新房公司的股东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集团公司)、江西省超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超全公司)均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中新集团公司、江西超全公司为涉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查查明,依据本院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7956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一、被告中新房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明雪1725000元;二、被告中新房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明雪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本金3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以本金6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以本金690000元为基数,至实际归还钱款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驳回原告张明雪的其余诉讼请求。 执行程序中,鉴于被执行人中新房公司涉他案多宗,本院查控的其名下的财产或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或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对涉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同时查明,中新房公司由股东中新集团公司认缴出资5100万元、股东江西超全公司认缴出资4900万元依法登记成立。根据中新房公司章程约定及其股东承诺: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2000万元,首次出资额于2014年1月16日缴足,未缴注册资本两年之内缴足。嗣后,根据中新房公司验资报告等相关信息记载,中新房公司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仅由股东江西超全公司实缴出资2000万元。 上列事实,由本院(2019)沪0112民初795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2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0)沪0112执4945号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裁定书,中新房公司档案登记、公示信息等为证
判决结果
一、追加被申请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涉(2019)沪0112民初7956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于其未出资5100万元范围内对中新房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被申请人江西省超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本院涉(2019)沪0112民初7956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于其未出资2900万元范围内对中新房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孔祥虎 人民陪审员曹文进 人民陪审员朱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慧枫 书记员李慧枫
判决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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