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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合群
联系方式:010-88657407
注册时间:2004-08-12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甲1号
简介: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供水及经营管理;相关的技术咨询、设备采购;进出口业务;水力发电;电力供应;以下项目仅限外埠经营(依批准文件开展经营活动):采选非金属矿;开采土砂石;开采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土砂石。(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力供应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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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82民初7881号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洁、张晨晨,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复费用3624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基于被告在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荥阳段Ⅰ标总干渠XYD2+545—XYD2+725范围内新建一座跨渠化工北路公路桥时,对荥阳段I标渠道边坡及相关附属结构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毁,2013年7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荥阳段化工北路桥损毁渠道修复工程委托建设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负责组织渠道恢复工程的施工,由被告承担建设费用。同时,合同约定费用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双方最终确认被告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总费用为362440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上述费用。后原告项目部或原告河南分局分别于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1月8日、2016年1月25日、2016年12月27日、2018年2月5日、2019年12月6日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款函要求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该工程属于政府的BT项目,至今政府未与被告进行工程款决算付工程款,因此被告向原告付款存在困难;2.原告诉请的利息没有依据,从2013年7月31日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基本一致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修复费用3624400元及利息(以3624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景
判决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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