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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师丰
联系方式:0373-2056888
注册时间:1999-04-16
公司地址:获嘉县红旗路东段路北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环保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凿井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设备销售,建筑垃圾清运,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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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寄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482民初5114号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嘉德工程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寄料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寄料镇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德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团伟和被告寄料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嘉德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寄料镇政府支付工程款9750902.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基数按12850902.45元计算,自2020年7月23日起以9750902.4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寄料镇政府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8日,被告为建设汝州市2017年寄料镇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与原告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第三部分第15条对付款期限约定“1、本合同实行先建后补,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待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7%;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合同价的3%计算,质保金在质保期内不计利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8年8月10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8月15日,双方签订了竣工移交证书,该工程投入使用至今2年左右,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根据被告的要求,双方委托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审计,2020年1月7日出具了结算书,审定工程总金额12850902.45元。经过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仅仅支付3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 寄料镇政府辩称,工程款结算以合同约定的数额12801744.25元为准,已付原告工程款310万元属实。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因为该项目属于先建后补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工程,上级部门对工程款资金计划早已作出批复,寄料镇政府对工程款的支付是按照上级财政续时拨付进度,及时全额拨付施工单位,因汝州市财政部门没有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寄料镇政府也无法支付下欠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8日,原告嘉德工程公司与被告寄料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汝州市2017年寄料镇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承保范围为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包括庙洪路路段一至路段五道路工程、绿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土建、装饰、水电及设备工艺安装;公厕工程的土建、装饰、水电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2018年2月27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合同价款12801744.25元。对工程款的支付约定:本合同实行先建后补,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待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7%,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合同价的3%计算,质保金在质保期内不计利息。质保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2018年8月5日,原告制作工程竣工报告,同年8月10日,被告寄料镇政府作为建设施工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年8月15日,该工程移交被告管理。2020年1月7日,受汝州市审计局委托,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作出汝州市寄料镇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结算书,原告施工的工程结算价12850902.45元。被告曾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019年1月15日支付1300000元,同年2月3日支付400000元,2020年4月7日支付300000元,5月21日支付600000元,7月22日支付500000元。 上述事实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移交证书、工程结算书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汝州市寄料镇人民政府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01744.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17日起分段计算: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以11521569.83元为基数,2019年1月16日到2019年2月3日,以10221569.83元为基数,2019年2月4日到2020年1月8日,以9821569.83元为基数,2020年1月9日到2020年4月7日,以10717691.92元为基数,2020年4月8日到5月21日,以10417691.92元为基数,5月22日到7月22日,以9817691.92元为基数,7月23日到8月16日,以9317691.92元为基数,2020年8月17日到该笔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9701744.2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7日到2019年8月19日,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96元,由被告汝州市寄料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潘旭现 审判员毛光辉 审判员杨林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雪鹏
判决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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