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王华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高炳良与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行终340号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高炳良诉被上诉人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钱桥街道办)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行初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高炳良于2019年9月12日向上级机关邮寄信件,反映因撤队登记表记载错误,致其损失22年工龄以及损失退休金,要求为其补办工龄。2019年10月12日,该信件及所附材料经无锡市信访局转交被告钱桥街道办。被告钱桥街道办审查后认为,高炳良反映的问题,其已在2015信访处理完毕,高炳良也签署了《停访息访承诺书》。2019年10月21日,钱桥街道办作出钱信告〔2019〕92号《不再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不再受理告知书》),称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高炳良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该告知书向高炳良邮寄送达。另查明,2011年9月14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锡信查〔2011〕03号《关于高炳良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其中载明“你因对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8月1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现复查完毕,意见如下……你提出受你父亲牵连下放之日起至1988年末征地录用为城镇企业职工前的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诉求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中,高炳良向上级机关反映其工龄计算错误,该信件通过无锡市信访局转交钱桥街道办。经审核,钱桥街道办认为信件中反映的工龄问题已多次信访,并在2015年通过信访已经办结,故其就高炳良本次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钱桥街道办作出的《不再受理告知书》系对高炳良信访事项所作的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高炳良的起诉。 上诉人高炳良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行政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错误,法律依据不充分,且没有合法充分的事实证据来佐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钱桥街道办的答辩意见与一审时一致。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随卷移交本院。经审查,原审裁判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正确。本院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基本无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学雁 审判员彭国顺 审判员何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玉卿
判决日期
2021-02-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