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同心与于雷、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424民初223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邢同心与被告于雷、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董雪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邢同心诉称: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受让四被告拖欠第三人的债权本金及利息,为尽快实现债权,原告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法院同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案件违法。民事诉讼并案审理的基本原则为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民事案件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颁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为各级法院立案的依据。贵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同案受理原告以注资不实要求异议人承担股东责任的诉讼请求,两者分别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89条(4)级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和第245条(3)级案由“股东出资纠纷”。显而易见,前者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涉及商事法律关系,贵院同案审理非同一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其正当性存疑。2.贵院无权管辖涉及异议人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豫14民终448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异议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商丘中院认定涉及异议人注资问题属于商事法律关系,贵院以民间借贷纠纷受理原告起诉,同案出现无关联的法律关系,据此,贵院对本案中涉及股东出资纠纷的商事部分的诉讼请求无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本案件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同案审理涉及不同法律关系案件是造成管辖权无所适从的根本原因。《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体现的逻辑对应关系无法逾越、颁布此规范性文件提高司法公信力及公正性的目的无法规避。建议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裁定驳回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胡鹏
审判员杨华
人民陪审员皇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惠
判决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