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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3504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志方
联系方式:010-63936881
注册时间:2006-01-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简介:
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境内外工程总承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设备研制、设备采购及设备成套、系统集成的服务;设备、材料进出口;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培训;生产化工产品(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化工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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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世天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宜宾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民终657号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深圳市盛世天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诉被上诉人宜宾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润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冶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菲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的(2020)粤0112民初112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盛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虽然祥润公司与盛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该条款不能约束五冶公司、恩菲公司;二、双方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广州市黄埔区,故本案应当由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盛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祥润公司、五冶公司立即向盛世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239133.29元及利息49407.58元(利息以3239133.2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恩菲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按原告邹锡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祥润公司、五冶公司、恩菲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盛世公司与祥润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二条第1点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可见,盛世公司与祥润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且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故盛世公司应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原审裁定如下:驳回盛世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129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驳回深圳市盛世天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宜宾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指令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深圳市盛世天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俞颖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思泳
判决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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