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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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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保臣、陈倩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2民初4650号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易达小额贷公司)与被告林保臣、陈倩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需公告送达,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0年9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易达小额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登科、赵佳和被告林保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倩秋经本院依法公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易达小额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773457.36元、2019年10月29日至12月28日利息23590.45元(利息=773457.36*18%/360*61)及暂计至2020年3月28日的罚息46407.44元(罚息以未还本金773457.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收,自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两被告为涉案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设定抵押担保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居委会容桂大道中125座(粤顺豪庭)三期19座201号单元的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于当日签订了编号为AYDJX(2018)-00054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及编号为AYDJX(2018)-00023的《抵押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两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借款利率为18%/年,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金或利息时,原告除可计收利息外,还有权对未按时支付的本金或利息计收2‰/天的罚息;等。《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两被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居委会容桂大道中125座(粵顺豪庭)三期19座201号单元的房产;等。《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两被告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证号为粤(2018)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8013694号。2018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林保臣指定账户发放贷款人民币100万元整。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两被告均能于每月28日还款日按时足额还款,还清本金226542.64元。但是自2019年11月28日起,两被告不再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两被告,但是二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0年3月28日,两被告尚未偿还本金773457.36元。两被告与原告签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已成立并生效,抵押权已经登记生效,原告已按时足额向两被告发放贷款。但两被告在偿还部分贷款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天数超过10天以上,足以影响原告债权实现。根据《人民币借款合同》第9.3、9.4条的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及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划收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两被告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原告有权对两被告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鉴于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需支付的罚息利率过高,为此原告依法作出调整:仅以未还本金作为计息基数,将逾期利息及罚息合并计算并将利率调整为24%/年;并且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7日作为原告对两被告迟延还款的宽限期,此期间按照约定的18%/年计收利息,即此期间利息=773457.36*18%/360*30;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原告对两被告迟延还款按照24%/年利率计收罚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林保臣未提交答辩意见,但当庭答辩称:涉案借款是其个人借款,与陈倩秋无关;另对借款利率为18%提出质疑。 被告陈倩秋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7日,原告安易达小额贷公司(贷款人)与被告林保臣、陈倩秋(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AYDJX(2018)-00054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借款金额及放款日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借款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贷款利率等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采取固定利率,经双方协商,约定借款利率(年利率)为18%,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林保臣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容桂支行尾号为3526的账号;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该固定利率不作调整;借款利息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之外,借款人的所有还款均按照先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后偿还借款本金的原则进行,且在借款人未足额支付到期利息情形下的任何支付、偿还、划收均先计算为支付到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另有约定的除外);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利息,结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月对应日的前一天;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按月还款的方式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由担保人提供由抵押人林保臣以其依法拥有的可以抵押的房产提供抵押,抵押合同编号为AYDJX(2018)-0002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本金或利息时,贷款人除可按本协议约定的利率继续计收利息外,还有权对未按时支付的本金或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2‰/天计收罚息;借款人逾期10天未归还借款本金或未支付利息的,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及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并)划收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解除本合同,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因向其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见证费、公告费、查询费、差旅费等);等。 同日,原告安易达小额贷公司(抵押权人)与被告林保臣、陈倩秋(抵押人)又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AYDJX(2018)-00023的《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保障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的实现,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抵押人愿意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权人接受抵押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利息损失、罚息、复息、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物的费用、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产权过户费、律师费等);借款人未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熟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应当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或经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抵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主合同系指AYDJX(2018)-00054的《人民币借款合同》,主合同项下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等。合同附表载明抵押物为所有权人林保臣、陈倩秋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居委会容桂大道中125座(粵顺豪庭)三期19座201号单元的住宅,权利证书为粤房地证字第××号,评估价值为15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易达小额贷公司依约于2018年3月29日向被告林保臣指定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人为林保臣、陈倩秋,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30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还款付息方式为等额本息。 2018年4月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权登记,原告领取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8)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8013694号】载明,抵押权人为原告安易达小额贷公司,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为1000000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根据原告安易达小额贷公司提交的《系统账单》、《林保臣、陈倩秋还款明细》以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客户电子回单》显示,两被告在2019年9月前均按时在每期还款日即每月28日偿还各期等额本息25393.43元,但自2019年10月起出现逾期还款行为,当月实际还款日为31日,实际还款金额25545.8元,其中152.37元作为罚息被收取。此后两被告未再偿还任何款项。根据原告安易达小额贷公司核算,两被告剩余未还本金为773457.36元。 庭审中,原告安易达小额贷公司确认:两被告自2019年10月29日起出现逾期还款后,虽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按每日2‰计收罚息,且逾期10天以上即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及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等,但原告安易达小额贷公司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两被告两个月宽限期即至2019年12月28日,宽限期内仍按合同约定的正常年利率18%计收利息;宽限期满后,原告方主张计收罚息,同时鉴于利息与罚息并计致实际利率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仅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24%年利率计收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不再另计其他利息。按上述原则,原告主张的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为23590.45元,2019年12月29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3月28日的罚息为46407.44元。被告林保臣对原告安易达小额贷公司核算利息、罚息的方法未提出异议,但认为适用的利率过高。 本案诉讼期间,根据原告安易达小额贷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粤0112民初4650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林保臣、陈倩秋名下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原告为此向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15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林保臣、陈倩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73457.36元、利息23438.08元和罚息(截至2020年3月28日的罚息46407.44元;自2019年12月29日起的罚息以剩余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林保臣、陈倩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1500元; 三、被告林保臣、陈倩秋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保臣、陈倩秋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居委会容桂大道中125座(粤顺豪庭)三期19座201号单元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4元、财产保全费4387.3元,均由被告林保臣、陈倩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学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靖怡 书记员叶丽仪
判决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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