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703财保13号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常德市瑞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熊爱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巧倩
书记员黄诗焱
判决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