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2823财保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鄂282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扣留巴东县交通运输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计2200000元。现扣留期限届满,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续行扣留巴东县交通运输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计220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续行扣留巴东县交通运输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计2200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世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彬彬
判决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