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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08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举平
联系方式:027-87333688
注册时间:2007-08-29
公司地址:汉南区汉南大道1259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古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特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供水排水工程、环保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混凝土加固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项目咨询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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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驾宇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蒋建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525民初814号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浩公司”)与被告湖北驾宇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宇公司”)、蒋健洪、吕建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浩公司委托代理人商应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驾宇公司、蒋健洪、吕建安因无联系方式和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正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同被告驾宇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驾宇绿公司和蒋建洪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3、被告吕建安对上述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8日,正浩公司与驾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驾宇公司将位于远安县红峰路厂区内的扩建工程发包给正浩公司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正浩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1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分别支付到驾宇公司账户100万元和被告蒋健洪个人账户50万元。此后,驾宇公司迟迟不通知正浩公司进场开工,正浩公司经多次催促未果。2017年8月5日,被告吕建安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自愿为前述150万元履约保证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被告驾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违约,此后经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驾宇公司、蒋健洪、吕建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查明:驾宇公司于2005年12月5日注册成立,位于远安县原国营红峰机械厂,主要经营微生物菌肥、生物有机肥等生产销售。2016年11月18日,正浩公司通过被告吕建安介绍,与驾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驾宇公司将该公司厂区内的扩建工程发包给正浩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预计6000万元,工期300天,以驾宇公司进场通知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有关事项。合同中驾宇公司一方由驾宇公司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楚、公司委托代表蒋健洪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正浩公司一方由正浩公司委托代表朱小军和被告吕建安签字,并加盖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肖举平的印章。双方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正浩公司应当在2016年11月25日前交纳履约金150万元到驾宇公司指定的账户,逾期未交纳则合同作废。此后,正浩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将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驾宇公司账户,于2016年12月12日将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蒋建洪个人账户。 因驾宇公司一直没有通知进场施工,正浩公司多次与驾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楚和公司代表蒋建洪联系,驾宇公司以工程尚未通过审批为由没有同意正浩公司进场。之后正浩公司被告知驾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楚已于2017年去世,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女张瑜姣。正浩公司找张瑜姣商谈时,被告知驾宇公司没有资金投资建设该工程,也没有钱退还。2017年8月5日,正浩公司找到吕建安,当天吕建安给正浩公司出具承诺书,自愿为驾宇公司、蒋健洪欠正浩公司履约保证金15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解除原告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被告湖北驾宇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二、被告湖北驾宇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对100万元自2016年11月30日起日起,对50万元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三、被告吕建安在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湖北驾宇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佑和 审判员郑小清 人民陪审员徐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余家淇
判决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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