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与袁青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782民初7821号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青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被告不是原告单位职工,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诸劳人仲案字[2020]第47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袁青香辩称,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诸劳人仲案字[2020]第47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真实有效,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主张其系原告单位职工,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袁青香同志为我公司职工。为了满足当前老百姓的生活所需,保证市场供应,我公司响应上级号召,并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已经进行生产,该同志已经返厂工作,请准予出入。特此证明诸城外面食品冷藏有限公司2020年2月7日”。原告在该证明上加盖公司公章。2020年5月27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作为申请人向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劳动关系。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诸劳人仲案字[2020]第4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被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该裁决不服,特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青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郑金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秀锦
书记员王彩娟
判决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