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元与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唐件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528民初239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玉元与被告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唐件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唐吉淼、李华、喻小清、殷建新、周良美、郑爱华、邓香梅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准许并通知其参加诉讼。2021年1月13日唐吉淼、李华、喻小清、殷建新、周良美、郑爱华、邓香梅向本院提出撤回参加诉讼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第三人唐吉淼、李华、喻小清、殷建新、周良美、郑爱华、邓香梅撤回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由第三人唐吉淼、李华、喻小清、殷建新、周良美、郑爱华、邓香梅共同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姚继元
人民陪审员徐凌凌
人民陪审员郑海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艳芳
书记员郭艳芳(兼)
判决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