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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廖志辉
联系方式:0668-5110718
注册时间:1994-10-18
公司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龙泉路8号安泰华府H1-040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电力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消防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防雷工程,人防工程,道路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机场建设工程,桥梁工程,港口建设工程,航道工程,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白蚁防治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建筑技术研究;园林绿化工程;普通货物运输; 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生产、销售:沥青、混凝土;房屋拆迁工程;治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河湖整治工程;隧道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停车场经营服务;物业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机械设备租赁;建筑脚手架工程技术服务;销售:脚手架配件;建材检测;工程质量检测;物业管理;道路交通设施标志牌的生产、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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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光华、上海优高雅建筑装修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6民终3748号         判决日期:2021-01-31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光华、上海优高雅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高雅公司)、刘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东城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孙光华等承担。事实和理由:1.我司与孙光华之间无合同关系。我司未与孙光华签订《油漆工班组施工合同》,也没有授权他人与孙光华签订该合同。合同加盖的印章上有“不适用于合同等经济往来”字样,我司并不持有该枚印章,且合同上签字来源不明。向孙光华汇款的凌冰冰、验收工程的梁成伟均不是我司职工。《油漆工班组施工合同》是刘战私下与孙光华订立的承揽合同,合同记载工程项目为整个商办楼的室内装修工程,但孙光华负责的工作是粉刷部分楼层墙面,约定“包清工”。孙光华是项目实际施工人就墙面油漆工作雇请的承揽人。2.一审认定事实依据不足。孙光华一审提供的照片内容为我司聘请刘战为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书无原件,公章模糊不清,真伪难辨。我司无该用章及委托书备案。刘战是否为我司项目经理十分可疑,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刘战伪造公章刑事责任。3.孙光华提供的结算材料没有我司或者我司授权代表签章,不能证实合同履行及欠款情况。结算单上签字人员无权代表我司做任何结算。 孙光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广东城建公司付款的依据并非合同。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广东城建公司认可本人为实际施工人,本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优高雅公司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刘战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孙光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给付工程款45925元。2.诉讼费用由广东城建公司等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优高雅公司从华润置地(南通)发展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处承接南通华润中心5期SOHO商办楼室内精装修工程。2019年4月18日,优高雅公司(甲方)与广东城建公司(乙方)签订《南通市南通华润中心5期SOHO商办楼室内精装修指定分包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1.优高雅公司将南通市港闸区万象城西侧站前西路南通华润中心5期SOHO商办楼室内精装修指定分包工程的所有装修及机电工程发包给广东城建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365天;2.价款为28682413.26元。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且此单价将作为日后工程变更的计算依据。清单内工程量暂定,双方按正式下发的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并完成核对后,合同价款按实调整,此单价不因物价变更、工程量偏差而调整,除合同专有条款特别说明外;3.乙方到货现场并安装完成,乙方于每月15日前按甲方要求上报进度报表,经甲方合约审核后按进度报表金额的80%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额的80%),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分包工程达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且经双方签订分包工程结算书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保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并扣除应扣减款项,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2019年10月,优高雅公司与广州城建公司签署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合同金额为3017933.62元。广东城建公司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资质。 广东城建公司(甲方)与孙光华(乙方)签订《油漆工班组施工合同》,约定:1.乙方施工范围为41-45层详见施工图纸,施工承包包括墙面三遍腻子、顶面三遍腻子,三遍乳胶漆等与之有关的工作;2.承包形式为包清工(自备工具辅料甲供);3.合同价款顶面40元/平方,墙面33元/平方,所有施工工艺要求验收合格;4.付款方式,乙方每月月尾向甲方按进度上报完成工程量的总金额的80%发放,完工后验收合格后付到100%;5.工程结算,按实结算,以现场实际发生量为准。合同甲方盖章为“广东城建公司南通市南通华润中心5期SOHO商办楼室内精装修工程项目专用章”,该章注明不适用于合同等经济往来。刘战为广东城建公司在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在合同甲方处签字。一审庭审中广东城建公司认可孙光华为实际施工人。 2019年12月18日,刘战确认孙光华工程量:41层至45层油漆工工程量,1.户内吊顶乳胶漆1116平方米/层,2、户内墙面乳胶漆1377平方米/层。孙光华施工的工程量另包括41-45层门框修平修直补工25个工日6500元,41-45层房间冲筋人工费10000元。广东城建公司已付孙光华工程款425000元。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优高雅公司已向广东城建公司支付29985495.4元,已支付至合同总价31700346.88元的94.59%。优高雅公司与广东城建公司尚未完成工程款结算。南通华润中心商办综合楼已经验收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城建公司将从优高雅公司承接的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孙光华,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但孙光华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孙光华施工的总工程款为1116*5*40+1377*5*33+10000+6500=466905元。孙光华主张总工程款为470925元,除上述已经认定的466905元外,还包括加班费2820元和41-43层墙面粉刷凿平1200元,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广东城建公司已付工程款425000元,还应向孙光华支付41905元。孙光华要求优高雅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首先,优高雅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资质广州城建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有效,优高雅公司不属于转包人或者是违法分包人。其次,根据优高雅公司与广东城建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优高雅公司付款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数额,孙光华的合同相对人是广东城建公司,再要求优高雅公司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无疑会破坏优高雅与广东城建公司之间的合同的稳定性,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孙光华要求优高雅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孙光华要求刘战承担付款责任,刘战作为广东城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签订合同、确认工程量,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责任应由广东城建公司承担,孙光华要求刘战个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广东城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光华支付工程款41905元;二、驳回孙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以及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东城建公司一审认可刘战是公司在工地的项目经理、凌冰冰是公司人员。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油漆工班组施工合同》当事双方认定,一审判决广东城建公司向孙光华支付相应工程款是否依法有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8元,由上诉人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朱艳 审判员杨盛 审判员胡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宁
判决日期
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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