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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平伟
联系方式:0551-64459677
注册时间:1994-11-22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272号
简介: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公共汽车营运;汽车租赁、房屋租赁、汽车修理;轮胎翻新及修补;设计、制作、发布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站亭、站牌、停车场的广告业务;汽车配件、无铅汽油、柴油销售(在分支机构经营);压力容器安装(车用CNG气瓶);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级;大型客车A1;城市公交车A3)(在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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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曦、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1民终39号         判决日期:2021-01-31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杨曦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曦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皖0102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改判支持我方一审诉讼请求第二、三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公交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我方只主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我方诉讼请求的理解错误,我方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明确表示诉请的经济补偿金10920元是按照月工资7280元补偿1.5个月。二、一审判决仅以杨曦的银行流水认定工资是认定事实不清。杨曦的银行流水反映的是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而应得工资应根据公交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计算,根据该工资明细表,公交公司漏发杨曦工资合计为40164元。对于公交公司一审提供的《杨曦2019年1月到2019年12月工资收入一览表》中备注的内容,法院应不予认定。三、一审判决以实得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能成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当是劳动者的实得工资加上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税金。综上,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公交公司辩称,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法定情形。杨曦在医疗期满后,无故不来上班,我司多次要求其返岗并提供其他岗位供其选择,但杨曦既不接受,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证明其不适合原岗位工作,需要继续病休。持续矿工达17天,严重违反了我司规章制度,具有严重过错。杨曦与我司于2019年12月24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可以证实此节事实。因此,杨曦与我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其请求的经济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二、我司已结清杨曦的工资,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杨曦在职期间的工资均由我司公账户转至杨曦名下的工资卡,我司依据法律规定及《员工手册》中《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向杨曦按时发放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病假期间的工资。 杨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交公司支付杨曦经济赔偿金21840元;2、公交公司支付杨曦经济补偿金10920元;3、公交公司支付杨曦拖欠工资40164(其中包括2020年1月工资7280元);4、公交公司支付杨曦医疗费29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曦于2018年7月进入公交公司处工作,岗位系公交车驾驶员。2019年3月1日,杨曦当班运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4月2日,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曦所受伤害为工伤。2019年6月26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结论书》,对杨曦提出的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申请予以确认。2019年11月6日,公交公司以杨曦至2019年12月2日医疗期满为由,向杨曦发出到期办理上岗手续的通知,杨曦签收该通知。杨曦请假至2019年12月7日。后双方因工作内容安排发生争议,公交公司向杨曦发出《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载明:现因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现介绍去你处登记,请予办理。杨曦于2020年1月6日签领该《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公交公司为杨曦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保。杨曦的工伤医疗费由其先行垫付。 2020年,杨曦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交公司支付杨曦经济赔偿金14560元(7280元/月×2)、经济补偿金7280元(7280元/月×1)、拖欠工资40164元(包括2020年1月工资7280元)、医疗费2900元。2020年4月2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合劳人仲案字第1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公交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杨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17元、工资7289.7元;公交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杨曦申报医疗费,具体金额由合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所得款项归申请人所有,所需个人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驳回杨曦其他仲裁请求。杨曦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庭审中,杨曦提交工资银行流水,显示工资支付情况:2018年8月支付4587.78元、2018年9月支付4232.19元、2018年10月支付5597.12元、2018年11月支付6017.42元、2018年12月支付5062.26元、2019年1月支付5889.77元、2019年2月支付5132.61元、2019年3月支付5553.25元,双方均认可公交公司每月发放杨曦上月工资。以上杨曦发生工伤前8个月平均工资为5259.05元/月。之后杨曦的工资根据杨曦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显示为:2019年4月支付1046.06元、2019年5月支付6939.31元,2019年6月支付4935.31元、2019年7月支付4002.37元、2019年8月支付4002.37元、2019年9月支付4002.37元、2019年10月支付967.17元、2019年11月支付750.37元、2019年12月支付750.37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曦、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双方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本案系公交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杨曦主张经济赔偿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公交公司向杨曦发出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杨曦2020年1月6日签领该《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杨曦在公交公司工作已满一年,主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杨曦受伤前平均工资为5259.05元/月,故该院支持经济补偿金5259.05元。关于拖欠工资问题。杨曦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记载的诊断结论为右侧膝关节外伤,根据停工留薪期目录本院支持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杨曦实际发放工资合计24927.79元,按照杨曦发生工伤前8个月平均工资5259.05元/月计算,公交公司应支付杨曦停工留薪期工资6626.51元(5259.05元/月×6-24927.79元)。杨曦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期间(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实际发放工资合计2467.91元。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80%,故公交公司还应支付杨曦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工资1252.1元(1550元/月×80%×3-2467.91元)。综上,公交公司还应支付杨曦拖欠的工资7878.61元(6626.51元+1252.1元)。关于医疗费问题。公交公司为杨曦缴纳了在职期间的工伤保险,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据实核算。 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曦经济补偿金5259.05元;二、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曦工资7878.61元;(上述一、二判决款项直接汇入如下户名:杨曦,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市合肥逍遥津支行,账号:62×××32);三、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杨曦申报医疗费,具体金额由合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所得款项归杨曦所有,所需个人材料杨曦予以配合;四、驳回杨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杨曦向本院提交公交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杨曦2019年1月到2019年12月工资收入一览表》和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杨曦的工资明细表,证明公交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杨曦2019年1月到2019年12月工资收入一览表》中备注的内容是本案在一审法院诉讼后添加的,添加的内容分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公交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杨曦的工资以最后的实际合计发放为准,已经包含基础工资并且扣除相应保险,且合计发放与银行流水相一致。 对原判所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曦经济补偿金7888.58元; 四、驳回杨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员黄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丽 书记员夏婷
判决日期
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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