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红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302民初4810号
判决日期:2021-01-30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良红诉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供电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良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志、被告宿迁供电公司及江苏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其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良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志、被告宿迁供电公司及江苏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良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氧气泵修复费用750元、抛洒增氧剂价值960元、致鱼缺氧死亡价值163100元、支付工人工资1200元、律师费12000元,合计1780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是个体工商户,2019年3月从案外人韩先国手中承包120亩鱼塘,该120亩鱼塘分三个塘口进行养殖,A塘口水面面积为78亩,装增氧泵11台;B塘口水面面积为30亩,装有增氧泵4台;C塘口水面面积为12亩,装有增氧泵3台。2020年6月10日3时许由于被告所供电压严重不符合要求,导致A塘口3台增氧泵损坏、B塘口1台增氧泵损坏、C塘口1台增氧泵损坏。增氧泵的损坏致使A塘口内严重缺氧鱼大批死亡,虽然及时抛洒了增氧剂但仍近有30000斤鱼死亡,价值160000余元。原告认为,养殖鱼的死亡,完全是因为被告供电质量不合格,致使增氧泵损坏,导致原告无法为鱼塘提供增氧,从而导致鱼塘内鱼大面积死亡,被告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只同意赔偿增氧泵修复费用,对此原告无法接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宿迁供电公司、江苏电力公司辩称:1.涉案停电事故是因为6月9日夜晚发生雷暴,供电设备遭受雷击,也就是不可抗力导致设备损坏。供电公司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检修,检修完毕及时供电。该事故发生系不可抗力,且前后抢修时间到恢复供电时间很短。按照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供电合同第九条第二项,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按照合同14条第六项第6小项,因不可抗力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原告是否造成鱼死亡及死亡的具体数量、死亡价值都是不确定的,有没有客观发生对此二被告都不予认可。即便确实有鱼死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养殖密度过高还是养殖技术缺陷都不得而知。
3.原告在诉状中称有3个鱼塘,按照原告陈述3个鱼塘增氧泵都有损坏,但只有其中一个鱼塘造成鱼死亡,而另外两个鱼塘却没有鱼死亡,这也说明即便原告鱼确有死亡,但也不能和停电有关联性。
4.原告增氧泵是否损坏及损坏的数量、损坏原因我们不予认可。
5.原告诉求要求赔偿增氧泵修复费用、抛洒增氧剂价值及鱼死亡价值、支付工人工资费用、律师费等,二被告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且和二被告之间没有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刘良红在宿迁市宿城区林材场承包水面养鱼。2020年6月11日,刘良红报警称其养殖的鱼于2020年6月10日因停电缺氧出现死亡现象。
2、刘良红养殖场使用的供电设施于2020年6月10日凌晨3时24分出现故障,后经抢修于2020年6月10日8时全线供电。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抢修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良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1元,由原告刘良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伏守彪
人民陪审员胡素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振红
判决日期
2021-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