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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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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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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杨某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宁0106民初1374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第三人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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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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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第三人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合议庭
审判员翟志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楠
判决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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