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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运文
联系方式:15585009550
注册时间:2001-03-27
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河滨西路御水蓝天城二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土地开发、整治、复垦、公路养护、沥青混凝土及辅助材料的加工、生产、销售;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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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先本兴、张久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381民初2940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先本兴、被告张久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更名为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鹏公司)。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端,被告先本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久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运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付的工程款600663.8元;2.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诉讼费和律师费2815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被告以原告名义与郑朝莉(甲方)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承建赤水市游客接待中心对面的赤水十三号宾馆土石方开挖、平场工程。2015年1月29日,被告张久胜以原告名义与郑朝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按施工图平场造成滑坡等,乙方挖运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按原合同价按实支付,以及原合同工期为进场之日2月25日起50日完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先本兴、张久胜进场施工。2017年4月10日,被告张久胜以原告的名义与郑朝莉签订《补充合同》,此后被告张久胜再次进场施工,工程于2017年9月12日停工。2019年10月8日,郑朝莉、赤水市临江尚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原告和被告,要求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600663.8元。赤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久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赤水市临江尚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朝莉超额支付的工程款600663.8元。酒店和郑朝莉不服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赤水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由原告与张久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临江尚锦酒店超额支付的工程款600663.8元。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代付了600663.8元,同时承担了诉讼费、律师费等28155元。二被告挂靠原告承建工程,原告代其退还超额领取的工程款,有权向二被告追偿,为此,特此诉至法院。 被告先本兴辩称,先本兴与张久胜前期合伙做土石方平场工程是事实,该工程挂靠的是建安公司,但2015年3月20日接到停工通知书就停工了,之后的事情便不清楚。 被告张久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和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赤水市临江尚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江尚锦酒店公司)系郑朝莉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郑朝莉为临江尚锦酒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被告先本兴和张久胜挂靠建安公司(乙方)与郑朝莉(甲方)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位于赤水市游客接待中心对面的赤水十三号宾馆土石方开挖、平场工程。2015年1月29日,张久胜以建安公司(乙方)名义与郑朝莉(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先本兴、张久胜组织进场施工。2015年3月20日,临江尚锦酒店公司向建安公司下发停工通知,该工程停工。2017年4月10日,张久胜又以建安公司(乙方)名义与郑朝莉(甲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张久胜再次进场施工,工程于2017年9月12日停工。在2015年4月14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郑朝莉先后共计向先本兴支付工程款450000元,向张久胜支付工程款2355000元。 后郑朝莉、临江尚锦酒店公司与建安公司、先本兴、张久胜就上述工程工程量和工程款发生纠纷,将建安公司、先本兴、张久胜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19)黔038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一、确认郑朝莉与张久胜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补充合同》无效;二、张久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临江尚锦酒店公司、郑朝莉超额支付的工程款600663.8元;三、驳回临江尚锦酒店公司、郑朝莉的其余诉讼请求。郑朝莉、临江尚锦酒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建安公司辩称,建安公司与张久胜签订的《补充合同》是郑朝莉、临江尚锦酒店公司与张久胜之间的行为,建安公司与先本兴均不知道《补充合同》的存在。案外人郑朝莉放弃本案相关权利,涉案相关权益归临江尚锦酒店公司所有。2020年8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民终394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二、临江尚锦酒店公司与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的《土石方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无效;三、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久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临江尚锦酒店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600663.8元;四、驳回临江尚锦酒店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并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650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3509元,由临江尚锦酒店公司承担4729元,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久胜承担87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7元,由临江尚锦酒店公司承担3432元,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久胜承担6375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建安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临江尚锦酒店公司转账支付了上述超额支付的工程款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15818.8元。支出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2019)黔038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2020)黔03民终3942号民事判决书、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张久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代付的工程款及支出的案件受理费615818.8元; 二、驳回原告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88元,由原告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88元,被告张久胜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应琨 人民陪审员文俊 人民陪审员邓家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青
判决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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