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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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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然与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云0111行初85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信息电讯(电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浩然诉称:原告于2020年1月2日现场向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递交《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请求依法查处》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的《处理答复书》(云通复字〔2020〕05号),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告于2020年8月1日收到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工信复驳字〔2020〕第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如下:一、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的云通复字〔2020〕05号《处理答复书》对申请履职事项不予立案,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一)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作为云南省电信管理机构,具有对云南省内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关于组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30日传真电报〉、《国务院批转信息产业部关于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26号)等通知指出,组建通信管理局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政企分开,保护竞争,促进发展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高效的全国电信监管体系,依法强化对电信行业和电信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确保国家通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是贯彻执行国家电信行业管理政策、法律和法规的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对原告申请履职事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即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信息产业部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7〕236号)第三条规定:“各级电信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依法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烧。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査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违法行为发生;(二)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受通信行政处罚;(三)属于本级通信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九条规定:“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不需要暂扣的物品,退还当事人;(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第二十七条规定:“案件调査完毕后,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云府发〔2015〕63号)第二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通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第七条规定:“通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通信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二)经过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三)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第九条规定:“对申领证件的通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通信行政执法证》。” 《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电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收集证据或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等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暂行实施方案》(工信部政〔2019〕93号)规定:“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要求推行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发挥记录作用、严格管理使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信息通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通 告》〔工信部政法函〔2020〕99号)第十七条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在原告己经向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第三人违法事实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仍以“我局未发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点亮我的青春歌单”营销活动有违法行为”为由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显然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属于事实不清。《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第三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对具体业务进行推广和宣传时,应告知用户咨询投诉电话,应就被宣传业务做出明确的服务承诺,并在随后的服务提供过程中切实践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第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规定规定:“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四)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不予立案行政行为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六)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具体行政行为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为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5月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要求国家机关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关于 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工信部政〔2019〕1号〉。(五)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在进行电信服务监管的过程中,未作出有利于电信用户的解释,其具体行政行为属明显不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第三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对具体业务进行推广和宣传时,应告知用户咨询投诉电话,应就被宣传业务做出明确的服务承诺,并在随后的服务提供过程中切实践诺。”第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宣传内容出现歧义时,电信监管机构在进行电信服务监管或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在处理用户申诉的过程中,以有利于电信用户的解释为准。”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工信复驳字〔2020〕第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属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第三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对具体业务进行推广和宣传时,应告知用户咨询投诉电话,应就被宣传业务做出明确的服务承诺,并在随后的服务提供过程中切实践诺。”第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宣传内容出现歧义时,电信监管机构在进行电信服务监管或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在处理用户申诉的过程中,以有利于电信用户的解释为准。”本案中,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云南移动公司APP点亮我的青春歌单三大权益等你来领取”营销活动规则未直接说明办理“视频彩铃功能”的所有限制性条件,可能影响电信用户全面了解参加营销活动的具体条件,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出,”属在进行电信服务监管的过程中,未作出有利于电信用户的解释及包庇第三人的情形,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工信复驳字〔2020〕第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应予撤销。 经审理,本院查明: 一、2016年3月9日,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我院作出(2016)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张浩然要求撤销云通公开(2015)4号《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告知书》的诉请请求;原告张浩然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于2017年10月12日撤回上诉; 二、2016年3月1日,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管理行政其他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浩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6)云0111行初1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张浩然撤诉; 三、2017年8月15日,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电讯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浩然于2019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7)云0111行初第4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张浩然撤诉; 四、2017年9月18日,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电讯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浩然于2020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7)云0111行初第4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张浩然撤诉; 五、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电讯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张浩然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浩然于2019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7)云0111行初第4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张浩然撤诉; 六、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信息电讯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张浩然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浩然于2019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8)云0111行初2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张浩然撤诉; 七、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信息电讯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张浩然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浩然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8)云0111行初2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张浩然撤诉; 八、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有限公司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浩然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8)云0111行初第9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张浩然撤诉; 九、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行政受理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按理后,原告张浩然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8)云0111行初11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张浩然撤诉; 十、2018年11月15日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有限公司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浩然于2019年10月15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云0111行初13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张浩然撤诉; 十一、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信息、电讯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0111行初10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2009年6月19日,中国移动作出“不换号、不换卡、不登记,真接升级3G”的承诺,原告号码138××××0584更换了支持中国移动TD-SCDMA制式(中国移动3G)的手机,成为中国移动3G用户,原告的2G套餐升级成为3G套餐。2013年12月4日中国移动获得4G牌照,同时中国移动在其发布的集团新闻中承诺“客户服务方面,由于使用4G需更换USIM卡,中国移动将为在网客户提供“不换号、不登记、快速换卡”的“两不一快”的便捷服务。中国移动通信承诺换了4GUSIM卡就可以使用4G服务,4G资费按照3G套餐的资费使用。在第三人的宣传资材料页面中已告知“以下带有特殊资费的客户需要变更资费才可以开通4G服务1、订购了WAP包月套餐的客户,需要退订WAP包月套餐后,才可以开通4G服务;2、使用原有2G、3G数据终端资费的客户,需退订原有套餐,重新办理4G套餐,重新办理4G数据类产品套餐,才可以开通4G服务”。2015年5月21日、2018年9月2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均被书面告知未制作或保存涉及中国移动4G业务规则、网络升级须知相关信息和未制作或获取原告张浩然申请公开“4G业务规则”等内容,2016年7月28日、8月25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举报称:用户张浩然通过中国移动网上营业厅办理了“4G飞享18元全国套餐”业务,并在第三人营业厅办更换了4GUSIM卡,但第三人未向用户张浩然提4G服务及相应的其他服务。被告经调查,号码138××××0584用户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了“4G飞享18元全国套餐”业务,7月1日生效,同时号码138××××0584原使用的神州行致富卡套餐(2011版)失效。第三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情况。2016年11月16日,被告作出云通信局电罚字(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决定对第三人处以15日内改正,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的行政处罚。2016年11月29日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云通公开(2016)9号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告知书,其是第二项对原告申请云南移动向我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整改报告,此项信息不存在原告申请的信息。2019年3月29日被告收到原告《关于举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指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的举报》,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云通复字(2019)9号处理答复,在答复中明确:按照第三人现有的业务规则和技术能力,“手机上网GPRS优惠时尚套餐”与“4G飞享18元全国套餐”不能同时并存,因此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提供4G服务,并认为原告举报的诉求并不是第三人未向原告提供4G服务,而是要求第三人“以20元/月GPRS不限流量套餐”的业务资费为原告提供4G移动数据业务服务,该诉求于法无据,因此被告不予立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云通复字【2019】9号)《处理答复书》;二、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判决已生效,同时在该案的审理中还查明,针对同一事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过(2016)云0112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过(2017)云01民终1988号民事判决书。 十二、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信息电讯(电讯)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0111行初第108号行政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张浩然要求撤销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云通复字[2018]25号)《处理答复书》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张浩然要求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工(信复决字[2019]第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浩然不服提起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云01行终15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三、原告张浩然诉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信息电讯(电讯)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此案中,诉请撤销被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云通复字〔2019〕14号《处理答复书》;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工信复决字〔2019〕第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两被告因未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6950,33元。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浩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浩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朱蓉 审判员陈玉飞 审判员吴云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于晶
判决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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