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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康绍忠
联系方式:0512-50333235
注册时间:2012-02-06
公司地址:周市镇翠薇东路515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销售;汽车零部件数据库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与汽车零部件工业有关产品的研发、检测、批发、零售、代理及信息咨询服务;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货物装卸、搬运、包装;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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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毅与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83执588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伟毅与被执行人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20〕第69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工资为94128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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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7月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2020年6月24日、2020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其已被另案冻结,无证券、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4、2020年7月1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昆山市××市镇××路东侧、萧林路南侧不动产,其已被多案查封,首查封法院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无处置权。 5、2020年6月24日、2020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信息。 6、2020年6月24日、2020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0年11月1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中汽联合汽车零部件(昆山)国际贸易园有限公司仅有位于昆山市××市镇××路东侧、萧林路南侧在建工程,处于停工状态。 8、2020年12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9412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20〕第69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晓鹏 审判员陈志成 审判员王缀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朱劲松
判决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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