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闽0426执164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尤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9)闽0426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亦无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暂时无法处置。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罗世生
审判员黄文兴
审判员陈新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卓景涛
判决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