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银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宁0121执1778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永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2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银某向申请执行人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执行标的219013.6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185.00元,共计222198.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银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二、依职权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银某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采取冻结措施的账户暂无资金可供执行;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银某名下坐落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大酒店一号楼A-9号(不动产登记号证号:20124701)、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大酒店一号楼A-11号(不动产登记号证号:20124703)房产及坐落于××区综合房(不动产登记号证号:2012037979)、兴庆区清沁苑4A综合楼三层1号综合房(不动产登记号证号:2011024107)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因涉案房屋有抵押且属于轮候查封,不具备财产处置条件;
四、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某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胡冬云
审判员安冉
审判员刘雨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小刚
判决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