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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通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建刚
联系方式:0631-5923866
注册时间:1992-11-18
公司地址:珠海路北环山路西928号
简介:
凭资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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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通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邹琳、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091民初2802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威海通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顺公司”)与被告邹琳、第三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浩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被告邹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松、邹莉、第三人泰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通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第三人泰浩公司在案外人威海高新园区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的质保金427562元停止执行。事实和理由:泰浩公司城承建园区公司威海高新医疗器械产业园A2、A3号楼已经竣工验收,该工程质保金保证期限在2020年9月已届至,一共可退还质保金1741897元。2019年3月27日,泰浩公司(甲方、转让方)、案外人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东成公司)与原告(丙方、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泰浩公司将对园区公司所享有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中的427562元转让给原告,以抵顶泰浩公司和东成公司欠原告的款项。2019年3月30日,泰浩公司书面通知园区公司。2019年4月1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邹琳与泰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裁定冻结了质保金427562。原告认为,2019年3月27日原告与泰浩公司、东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真实、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且泰浩公司已于2019年3月30日将原告与其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了债务人园区公司,因此原告已于2019年3月30日取得了园区公司欠付泰浩公司质保金1741897元中427562元的质保金债权,该债权依法已经不归属泰浩公司。原告对执行标的享有完全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法院的执行。故提起诉讼。 邹琳辩称,该质保金债权属于泰浩公司,原告所称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均不成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泰浩公司述称,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合法有效,且债权转让已在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前通知了债务人,原告依法享有债权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通顺公司原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1日,邹琳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091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于同日作出(2019)鲁1091执2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园区公司欠付泰浩公司质保金。2019年9月26日,本院因该质保金尚未届满不具备执行条件等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邹琳申请恢复执行。通顺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鲁1091执异40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诉讼过程中,通顺公司提交《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书(复印件),泰浩公司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书,显示园区公司2019年3月30日收到。经质证,邹琳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邹琳提交:本院对园区公司李建波所作笔录、2019年4月8日《对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威海高新园区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的异议说明》(主要内容为:园区公司称质保期未到期,质保金不能随意拨付;泰浩公司中途退出工程施工,无权要求支付质保金。法院的查封行为应予撤销),拟证实2019年12月10日前没有收到泰浩公司2019年3月30日将债权转让给通顺公司等4人的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2020年4月2日《对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要求威海高新园区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的异议》(主要内容为:泰浩公司中途退出工程施工,无权要求支付质保金;即使质保金仍属于泰浩公司,泰浩公司已转让给他人,法院查封应予撤销),拟证实园区公司执行异议说明自相矛盾;裁判文书网截图,拟证实泰浩公司有执行案件175起,规避执行和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质证,通顺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李建波虽然是园区公司董事长,但不一定是债权转让经办人,不能证实原告主张。泰浩公司诉讼案件较多,但泰浩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支付合理、真实对家,不在恶意转让债权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而园区公司向环翠区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说明质保金已经到期,且因债权转让不属于泰浩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威海通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13元,由原告威海通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胡传佳 人民陪审员鞠洪娜 人民陪审员于书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连辉
判决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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