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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11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631-5382104
注册时间:1981-04-15
公司地址:威海崮山镇耩东村
简介:
建筑安装,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室内外装修,钢结构加工、制造、安装,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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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岭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092民初3191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岭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丽、张启鹏、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夕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9708.1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日为1012309元);2.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厂区车间,工程内容包括土石方、土建、安装、钢结构等,被告应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每月支付完成进度工程量价款的90%,余款自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2009年6月8日,双方确定了工程价款总额为3278218.22元。另,2010年3月20日,原告为被告建设了路面及花坛工程,定案值为645478.29元。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909708.15元并应赔偿利息损失。 岭后村委会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认可欠原告相应工程款及利息,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威海市崮山镇岭后村厂区车间附房”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单独土石方、土建、安装、钢结构”,合同价款暂估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付合同价款的20%,期间按形象进度拨款,每月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余款自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工程施工并交付被告。2008年10月1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报告。2009年6月8日,双方确定了工程价款总额为3278218.22元。另外,2010年3月,原告为被告建设了路面及花坛工程,双方于2020年3月27日确认该部分工程价款为645478.29元。原告已向被告出具全部工程款发票。 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013988.36元,付款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08年6月11日15万元,2008年10月30日10万元,2009年3月5日30万元,2009年9月25日130万元,2010年11月19日290129.26元,2014年7月4日105000元,2018年5月8日6499.1元、1557.7元、802.3元,2020年1月19日以两套房屋作价76万元抵顶。前述付款未区分工程项目。 原告主张被告至2020年12月3日应支付利息1012309元,且至确定的履行之日应继续计付利息。原告提交其制作的利息计算表,该表显示原告将被告已付工程款全部计入双方第一项工程的应收价款中,分别自2009年6月9日起以第一项工程实际欠付的剩余工程款为基数(分段递减)、自2010年4月1日起以第二项工程的总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了应收利息数额,但2019年8月20日之后原告沿用了4.35%的年贷款利率数值。被告认可应当支付利息,且未对原告提交的利息计算表提出实质性异议
判决结果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岭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09708.15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947171.75元,并以1669708.1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以909708.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赔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毕兴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雅楠
判决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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