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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83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
联系方式:15293572155
注册时间:2009-07-03
公司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路70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凭资质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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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军照与陈云庭、孙秦宝、甘肃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马桂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502民初1211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军照与被告陈云庭、孙秦宝、甘肃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马桂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情较为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万军照撤回了对甘肃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万军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被告陈云庭、孙秦宝、被告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利、苏文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成、被告马桂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万军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179.51元、误工费39730元、护理费8120元、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140元、生活用品费52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19828.6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204930.11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告随陈云庭从事建筑工程内外粉刷工作,该工程地点在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缑家村。陈云庭从孙秦宝处转包,孙秦宝从马桂生处转包。5月11下午两点左右,原告在干活时突然架板方木断了,原告从六米左右架上掉下来摔伤,后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胸和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手术后六周开始下地,逐渐加强功能锻炼。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伤残被评为九级,还需二次手术治疗。原告在雇佣期间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其余各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处理。审理中,原告增加了赔偿鉴定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并陈述要求赔偿的医疗费31179.51元中包括后续治疗费15000元。 陈云庭辩称,这个活是从孙秦宝处转包来的,但是当时我们一群人商量共同从他手中揽活,只是把我推举出来签了合同。根据干的活,孙秦宝把钱付给我,我再付给包括万军照在内的其他人,钱是我们根据干活的量分摊,我中间也不收钱,只是过一下手。原告受伤是事实,是2017年5月11日下午2点半刚上班不久,在缑家庄工地上搞外墙粉刷时将脚下的模板踏断以后摔下去的。请依法判处。 孙秦宝辩称,是我从马桂生处把粉墙的活包下来的,因为没有时间干,就转包给了陈云庭,合同是我和他签的,他与其他干活的人什么关系我不清楚。工地上的事情我不清楚。发生事故时我在兰州,首先给我打电话的是马桂生手下的人,说工地上出事了,过了一会陈云庭给我打电话说工地出事了,第二天我就回来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万军照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我问有没有人给钱,他说马桂生派人给了5000元,之后我又找马桂生要给万军照治疗的钱,马桂生给了我2万元,我全部交给医院了。年底11月我问马桂生这事怎么解决,马桂生叫我和万军照先商量,万军照的意思是除了给医院已经支付过的钱之外再给他赔偿15万元。我转告马桂生后他不同意。在工程款结算的时候,马桂生把他给医院付的25000元从给我的钱里面扣掉了,我又从给陈云庭付的钱里面把这25000元扣除了。我不同意赔偿,我把活转包给了陈云庭,工地上的事情与我无关。 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博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利辩称,这个活招标完之后,我公司把活全交给了马桂生、杨世芳负责,是分包给他们两个人共同承包,包含工程的所有项目,没有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的,项目前期的招投标费用他们两人要承担,还要给我公司交一定的管理费,工程的具体施工我们不参与,但是工程质量我们要验收,安全施工和其它环节他们自行负责,杨世芳与马桂生之间具体怎么协商的我们不清楚。之后工地上的事情就不清楚了。保险是以我公司的名义买的,具体事宜是马桂生、杨世芳与保险公司协商的,我公司不清楚,只是把公司购买保险的一套手续给了他们两人,他们用现金交的保险费,没有通过我公司付款。我公司不应当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该公司之后又委托的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宗则在后续的庭审中陈述:杨世芳是我公司安排到工地上的管理人员,是我公司的代理人。该项目我公司只干了2614800元的活,是杨世芳代表我公司干的,其余部分都是村委会找人干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天水博实公司承包施工的渭南镇缑庄新村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与其他原、被告并无法律关系。该保险按照合同约定只赔付相应比例的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保险金。万军照是否在我公司承保工地上发生事故现无法确定,投保人天水博实公司未向我公司报案,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万军照不能证明他是该保单的被保险人,也无法证明自己与天水博实公司存在雇佣或工程转包情况。因此请求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马桂生辩称,2016年9月天水博实公司以口头协议将其中标承包的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麦积区渭南镇政府南河川缑家庄新村住宅项目委托给我。2017年3月18日,我与孙秦宝签订了《粉刷工程分包协议书》,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孙秦宝,并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不能将该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第三方。但孙秦宝违反合同约定,又将工程转包给同样没有施工资质的陈云庭,属非法转包。陈云庭转包到工程,雇佣万军照提供劳务到工地干活,陈云庭与万军照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万军照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依法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万军照的受伤和我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万军照作为熟练技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危险,却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导致事故的发生,万军照对自己的摔伤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责任。该建筑工程购买了强制保险,投保时间在2016年9月21日,万军照受伤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在承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进行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万军照提交的证据为:1.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出院证明书1份、住院费用清单1份,拟证明原告受伤及治疗情况;2.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24份(其中1份10元票据为复印病历费用),拟证明治疗费用;3.农村诊所处方1份,拟证明拆线及输液费用;4.收款收据2份,拟证明住院期间给原告购买生活用品的费用;5.交通费票据68份,拟证明交通费用;6.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甘忠正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0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拟证明万军照伤残等级与后续治疗费情况;7.马桂生与孙秦宝、孙秦宝与陈云庭《粉刷工程分包协议书》各1份;8.鉴定费发票1份;9.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凭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实际住院的费用。 对上述证据,陈云庭、孙秦宝、天水博实公司均表示没有意见;太平洋财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为:对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认可,对医疗费票据除10元复印费外均认可,处方没有医嘱、公章,不予认可,鉴定意见书采用的鉴定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但对伤残等级九级的鉴定结果认可,其它证据与我公司没有关系;马桂生质证意见为:交通费票据是连号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陈云庭、孙秦宝、天水博实公司均未举证。 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1份、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3版)条款1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2016版)条款1份。 原告万军照、被告陈云庭、孙秦宝、天水博实公司、马桂生对上述条款均无异议。 被告马桂生提交的证据为:1.天水博实公司与太平洋财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的人身保险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各1份,拟证明保险情况;2.天水博实公司中标麦积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渭南镇缑庄新村住宅项目(五标段)的甘锦招标字第2016-75号施工中标通知书1份。 对上述证据,原告万军照、被告陈云庭、孙秦宝、天水博实公司、太平洋财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均无异议。 本院依职权对苏文宗(天水博实公司副总经理)、杨世芳、缑保平(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缑庄村村委会主任)进行了询问,并从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缑庄村村委会调取了天水博实公司中标麦积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渭南镇缑庄新村住宅项目(五标段)的甘锦招标字第2016-75号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杨世芳代表天水博实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缑庄村委会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协议各1份、天水博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以及天水博实公司给杨世芳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 苏文宗陈述:缑家庄易地搬迁项目第五标段是我公司直接交给了杨世芳负责,他是我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代表我公司负责该项目;我公司共招了两次标,从工程造价看700多万元的是房屋,另一项目应该是附属项目,中标通知书杨世芳拿着,给我们没有给过;该项目中标后,没有转包、分包或其他人挂靠到我公司名下、以我公司名义施工的情况;我公司只认杨世芳一个人,他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保险的投保人是我公司,从保险金额来看投保范围就是工程的五标段;保单上被保险人是不特定的,具体是什么情况要看保险合同中如何约定的,保险合同杨世芳拿着;杨世芳不是我公司的正式职工,是我公司聘请来专门负责项目这一块的,但也仅限这一块,没有签订聘用合同;我公司没有提出过书面理赔申请,但是去年我问杨世芳时,他说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过理赔,保险公司出了现场,是万军照不同意才没有处理。 对苏文宗的陈述,原告方的质证意见为:笔录中关于我不同意才没能解决这事情的说法不认可,我受伤后在医院躺着呢,没有不认识的人来了解我受伤的情况,我没有提出保险理赔的事,因为我不知道有保险,对其他内容没有意见,我们只认可杨世芳是天水博实公司工程的负责人;陈云庭意见:事故刚发生我不知道保险的事情,6月份才从马桂生处知道有保险,但是否索赔了我不清楚,其他内容没有意见;孙秦宝意见:保险的事情不清楚,当年11月份才从马桂生处知道有保险,但是否索赔了我不清楚,其他内容没有意见;天水博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利的质证意见为:我今天(庭审中)所说的与该笔录不一致的地方,以笔录内容为准;太平洋财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意见:这是他们自己说的,实际没有向我公司报过案,缑家庄现场我们去过,是因为另外一个案子;马桂生意见:是天水博实公司委托我和杨世芳两个人搞这个活;我向杨世芳问过保险的事情,但是我没有报案,是杨世芳向保险公司报的案,我听说保险公司的人来过现场,还交代让把万军照的医疗费发票拿过去报销就行了,结果我让孙秦宝和万军照商量赔偿的事情,他们没有商量好,这事情就停下了,他们两个商量的时候有没有谈报销的事情我不清楚。 杨世芳陈述:我知道2017年5月的时候万军照在麦积区渭南镇缑家庄的工地上受伤了,好像是在干外墙粉刷的时候受伤,我当时在兰州,也只是听说,是听缑家庄的书记缑保平和隔壁工地的施工员说的;我是挂靠在天水博实公司的,缑家庄的易地扶贫项目全部以该公司名义中标、我在实际施工,这个项目包括两个标段,好像分为五标段和十一标段,一个是主体房屋建设,大概700多万,一个是配套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硬化等,大概100多万,缑家庄当时再没有其它工程了,万军照是干外墙粉刷的,应该是在五标段干活受伤的;我和马桂生以口头协议将五标段的部分房屋工程分包给他了,他把活干完以后我签字确认,然后他在村委会直接领工程款,我和他只是个人有业务,孙秦宝是在马桂生手里把粉刷的活包了过来,好像陈云庭又从孙秦宝手里把活包过去了,这是后来我听说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通过天水博实公司针对五标段购买了团体险,保险的造价与五标段的造价是一致的;事故发生后应当由伤者向保险公司报案,马桂生垫付了一些医疗费,我知道后就告知马桂生买过保险的事情,不然他们还不知道,我告诉他们把治疗票据拿到保险公司处理就可以了,保单、票据我给了马桂生;万军照受伤期间,我和天水博实公司没有垫付过医疗费,马桂生垫付过一部分,他说按照责任应当由孙秦宝、陈云庭承担,但是人已经受伤了,他先垫些钱救治;除万军照外,2016年工地上好像有个木工受伤了,具体情况不清楚。 对杨世芳的陈述,原告方的质证意见为:不认识杨世芳,治疗费及干活的情况庭审中已经说过了,具体笔录内容由法院判断;陈云庭、孙秦宝质证意见:对笔录内容没有意见;天水博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利的质证意见为:我不清楚里面的事实,不发表意见;太平洋财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意见:对笔录内容没有意见,其中反映出有一个木工受伤给我公司报过案,万军照受伤没有向我公司报案;马桂生意见:保险是杨世芳买的,具体在哪里买的我不知道;这个工程前期我和杨世芳是合伙关系,后期我们产生矛盾了,就又变成他包给我了。 缑保平陈述:2016年缑家庄易地搬迁项目我参与了,当时我是村主任,整个项目通过发改局承包给了天水博实公司,该公司的具体负责人是杨世芳,这个工程项目内容包括房屋主体建设、道路硬化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2016、2017年我村实施的工程就这一项;在工程施工期间,马桂生下面一名粉刷工在架子上粉墙时掉下来了,具体名字不清楚,房子如果进入粉刷就到2017年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记着整个施工期间就这一个人受伤;根据国家规定和发改局的要求,天水博实公司必须对具体的施工人员购买团体保险,否则不允许他们进入工地,但是具体哪家保险公司我不清楚,事故刚发生马桂生就向保险公司报过案的,过了半年,保险公司叫杨世芳或马桂生商量解决保险赔付的事情,但因为保险是实名制的,要受害人带身份证自己去办,杨世芳、马桂生把受害人叫不去,所以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处理;马桂生是杨世芳手下搞工程的人,他们之间什么关系我不清楚,工程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拨款,直接支付给了天水博实公司,还有一部分是我村村民集资款,天水博实公司的负责人是杨世芳,他手下有不同的具体负责人,马桂生就是其中之一,这些具体负责人将他们手下每个班组应付的劳务费打成清单后签字确认,再交由杨世芳签字确认后交到我村委会,我们根据清单上的数字给每个班组的组长付劳务费,班组长当着我们的面给每个农民工把各自的劳务费付清,避免发生纠纷。 对缑保平陈述以及从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缑庄村委会调取的材料,原告方的质证意见为:没有说过让我带身份证办保险的事情,其余没有意见;陈云庭、孙秦宝质证意见:没有意见;天水博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利的质证意见为:这事情我不了解,不发表意见;太平洋财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意见:万军照受伤的事情未向我公司报过案,我们没有出过现场,没有叫过他们商量,根本不知道这事;马桂生意见:没有意见,我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没有叫过我商量赔偿的事情。 经审核,原告万军照提交的证据中,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出院证明书1份、住院费用清单1份、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24份(其中1份10元票据为复印病历费用)、马桂生与孙秦宝、孙秦宝与陈云庭《粉刷工程分包协议书》各1份、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凭证复印件1份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予以采纳;甘忠正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0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万军照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意见被告方均无异议,对此予以采纳,对相应的鉴定费发票1份也予以采纳;农村诊所处方1份没有相应医嘱,也未加盖公章,不予采纳;收款收据2份仅能证明购买生活用品,无法确定购买人与用途,不予采纳;交通费票据68份存在多处连号现象,原告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不予采纳。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1份、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3版)条款1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2016版)条款1份,原告及其他被告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马桂生提交的天水博实公司与太平洋财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的人身保险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各1份、天水博实公司中标麦积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渭南镇缑庄新村住宅项目(五标段)的甘锦招标字第2016-75号施工中标通知书1份,原告及其他被告均无异议,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从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缑庄村村委会调取的天水博实公司中标麦积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渭南镇缑庄新村住宅项目(五标段)的甘锦招标字第2016-75号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杨世芳代表天水博实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缑庄村委会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协议各1份、天水博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以及天水博实公司给杨世芳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应予采信;本院对苏文宗、杨世芳、缑保平的询问笔录应予采纳,对被询问人陈述的具体内容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9日,经过天水市麦积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确定天水博实公司为麦积区渭南镇甘泉镇等乡镇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渭南镇缑庄新村住宅项目(五标段)的中标单位,中标价7681803.78元。此后,杨世芳持天水博实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以天水博实公司的名义与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缑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工程合同并负责五标段工程。杨世芳于2016年9月21日持天水博实公司出具的材料在太平洋财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以天水博实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保险,险种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3版)、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2016版),被保险人人数:60,投保方式: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工程名称:渭南镇缑庄新村住宅项目,工程地址:渭南镇缑庄新村安置区,工程规模:造价7681803.78元,保险期限: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2日。后杨世芳将五标段的部分房屋工程分包给了马桂生。马桂生又于2017年初将其分包房屋工程中的内外墙粉刷等劳务部分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的价格分包给了孙秦宝。孙秦宝又雇佣陈云庭、万军照等人进行具体的粉刷劳务。2017年3月4日,陈云庭代表受雇人员与孙秦宝签订了《粉刷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进行结算。2017年3月18日,孙秦宝与马桂生补签了相应的《粉刷工程分包协议书》。2017年5月11日下午2时30分许,万军照在脚手架上进行粉刷劳务时,脚下替代竹架板的木模板断裂,同时因为没有架设安全防护网,万军照从高处摔落在地受伤,随后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B型)、Frankel分级C级、椎管Ι°狭窄、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于2017年5月11日至18日住院治疗7天,期间行“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结果:好转。出院医嘱:继续治疗;术后6周开始下地,逐渐加强功能锻炼,避免腰部剧烈活动;每3月定期拍片复查,1年后酌情手术取出内固定;随诊。2018年1月31日,万军照委托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费用进行评定,该所于2018年2月28日出具的甘忠正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0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万军照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2.万军照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12000-15000元。万军照支付了鉴定费2500元。2020年4月7日,原告起诉要求处理。 另查明,万军照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费用为21656.02元,其中个人支付13209.61元,其余8446.41元由新农合负担。万军照在该院住院前产生的急诊费用及出院后复查费用共计2515.9元(其中含病历复印费10元),万军照内固定至今尚未取出,需要进行二次手术。万军照在住院治疗期间,马桂生垫付了治疗费25000元,后马桂生在向孙秦宝支付工程款时将这25000元扣除,孙秦宝在向陈云庭施工班组支付劳务报酬时也相应扣除了25000元,陈云庭施工班组人员分配劳务报酬时将扣除的25000元由全部班组人员进行了分摊
判决结果
一、孙秦宝赔偿万军照的医疗费15725.51元、后续治疗费13500元、误工费39730元、护理费8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19828.60元、鉴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203284.11元,马桂生、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内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万军照对陈云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万军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万军照负担25元,孙秦宝负担1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晨曦 审判员张文煜 人民陪审员曹贯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元玉 书记员王如君
判决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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