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正定建材物资经营部、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3执987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南宁市正定建材物资经营部与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10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保全阶段以及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以(2020)桂0103民初610号民事裁定书、(2020)桂0103执98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胡海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莫玉桦
判决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