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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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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21-05-19
公司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堤镇石堤村三组
简介:
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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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203刑初277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刑诉(202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西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江西在六枝特区港樽酒店趁前妻李某睡着时,用李某的手机通过微信将其银行卡里的人民币18000元分两次转入自己的微信并提现。案发后,江西退赔了李某26500元,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认为被告人江西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认定的证据有物证ViVO牌手机一部,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六枝特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被告人江西纳入社区矫正),被害人李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江西的供述。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西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西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江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通讯工具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员杨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友萍 书记员王禄
判决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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