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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军山
联系方式:023-49864546
注册时间:2005-10-18
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166号
简介:
一般项目:县内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永川区);充电桩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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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开会与刘胜荣王文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8民初8341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开会诉被告王文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刘胜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开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万平,被告王文胜,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龙,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昌蓉,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胜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2020年6月15日8时许,王文胜驾驶渝C8XXX7号大型客车(502线路公交车)沿永川区兴龙湖东路从协信中心往瓦子铺汽车站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东路与祥龙路交叉路口路段红路灯前右转弯车道时,因同向左侧直行道行驶的由刘胜荣驾驶的渝A9XXX9号小型客车有越实线向右变道的迹象,遂紧急刹车,渝C8XXX7号大型客车车上乘客周世镐、徐开会因紧急刹车而受伤。渝C8XXX7号大型客车停车后,刘胜荣驾驶渝A9XXX9号小型客车未进入右转弯车道而是由直行道直接右转弯离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文胜与刘胜荣均无法认定责任。 二、肇事方及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及投保情况:渝C8XXX7号大型客车系被告公司所有,王文胜系被告公司驾驶员,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渝A9XXX9号小型客车在平安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 三、受害人情况、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及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徐开会受伤后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医嘱休息一月。同年8月20日、9月4日,徐开会门诊复查,医嘱休息一周。同年9月14日,徐开会门诊复查,医嘱休息两周。同年9月28日,徐开会门诊复查,医嘱休息一周。 四、伤残等级、续医费等鉴定情况:本案诉讼过程中,徐开会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续医费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双方共同选取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此进行鉴定。经鉴定,徐开会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续医费为12000元。徐开会为此支付鉴定费及相关检查费用2058.60元。 五、损害后果: 1、医药费:34812.69元。 2、续医费:12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 4、护理费:2520元。 5、误工费:11000元。徐开会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工作情况,鉴于其系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本院酌定其误工费标准为100元/天。结合徐开会住院及出院后恢复情况,本院徐开会主张的误工天数110天合理。 6、交通费:酌定500元。 7、鉴定费:结合鉴定结论,本院酌定徐开会此损失为1400元。 六、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公交公司为徐开会垫付医药费33282.31元。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王文胜驾驶渝C8XXX7号大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紧急刹车致使乘客徐开会受伤,应对徐开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胜荣驾驶的渝A9XXX9号小型客车虽未与渝C8XXX7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但王文胜系为避让渝A9XXX9号小型客车而紧急刹车,徐开会的受伤与刘胜荣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刘胜荣应对徐开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中,王文胜与刘胜荣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本院认定二者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徐开会在上述第五条中的损失合计63492.69元,应由平安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徐开会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徐开会14020元(护理费2520元+误工费11000元+交通费500元)。其余损失39472.69元,应由平安公司根据刘胜荣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占50%)赔偿徐开会19736.35元,由人保公司根据王文胜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占50%)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徐开会19736.35元。故平安公司共应赔偿徐开会43756.35元,抵扣公交公司已垫付的医药费33282.31元及公交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72.50元后,平安公司还应支付徐开会10546.54元。公交公司多垫付的费用可由其公司与平安公司另行解决,本案不作处理。因本案赔偿费用的计算。徐开会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邮寄费20元,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平安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应承担鉴定费及非医保费用,对其相应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医药费1530.38元、续医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鉴定费2058.60元、护理费2520元、交通费1091元、误工费13200元、邮寄费20元,合计33679.98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为第五条4、5、6、7项,其他各方无争议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徐开会19736.35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徐开会10546.54元; 三、驳回原告徐开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刘胜荣负担72.50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72.50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已计入其赔偿款中,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无需再支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金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宗月
判决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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