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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677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方式:0531-81616087
注册时间:1996-09-10
公司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路2号
简介:
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三类汽车维修(车身清洁维护);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的设计、制造、销售;工业氧气(以上经营项目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金属成型机床设备、金属切削机床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铸造机械设备、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建材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机床附件、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塑料工业设备、包装机械设备、模具的设计、制造、销售;机床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改造;A级起重机械安装、GC2压力管道安装(以上凭资质证经营)、机械零部件加工;金属材料、铸件、五金交电、橡胶制品、木制品、工夹量仪、汽车、汽车配件的销售;进出口业务;装卸服务;机械设备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检测技术服务;经济贸易代理;职业技能鉴定;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会议、会展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旅游服务和疗养服务、金属材料的焊接、锻造、热处理,非学历短期成人继续教育培训(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教育类、职业证书类等前置许可培训);提供培训场地、住宿、餐饮、酒水、零售卷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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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佩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绿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225民初3881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佩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慈公司)与被告山东绿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谷公司)、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机床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佩慈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浙0225民初3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已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8月5日,被告绿谷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同日,本院作出(2020)浙0225民初38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海科独任审理。2020年9月3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佩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利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清,被告(反诉原告)绿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善军及被告二机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吕文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佩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谷公司、二机床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24804元及占用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48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绿谷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及占用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绿谷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税款126548.7元、自2019年12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11200元;4.判令绿谷公司支付违约损失3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份,绿谷公司中标承包了二机床公司19A044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公司)项目和19A048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星公司)项目。同年9月底,绿谷公司与佩慈公司联系,将工程转包给佩慈公司,佩慈公司即于同年9月29日、10月10日提前支付绿谷公司50000元工程履约保证金。2019年10月份,佩慈公司进驻19A044日月公司项目开始带资施工。2019年11月10日,佩慈公司与绿谷公司补签了一份《钢结构制作承揽合同》,约定:上述工程的非标钢结构制作由佩慈公司完成;合同签订后,绿谷公司应将收到的二机床公司支付的30%预付款如数全额支付佩慈公司,佩慈公司应当立即将全部预付款用于购买材料等开始进行制作,其余60%的款项按照每10天计算一次制作进度进行支付;佩慈公司在收到绿谷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款项的当日起两天内支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佩慈公司保证每天现场有50名铆焊工进行施工制作。但绿谷公司久拖不付第一笔30%预付款,佩慈公司无奈之下只得于2019年12月20日停工,窝工时间长达52天。2020年1月14日,绿谷公司单方结算了佩慈公司的工程量和价款,其中19A044日月公司项目为205600元,19A048日星公司项目为288000元。绿谷公司仅支付了288796.42元及价值80000元的材料。佩慈公司为避免计算麻烦,确认尚欠工程款124804元。二机床公司作为工程业主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19年11月29日,由于绿谷公司要求先开票后付款,佩慈公司遂开具了1100000元含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绿谷公司,但绿谷公司至今没有承兑,造成税款126548.7元至今拖欠,产生了巨额的滞纳金,上述损失应当由绿谷公司承担。据佩慈公司向二机床公司了解,二机床公司告知佩慈公司早已将30%的预付款和30%的进度款支付给绿谷公司,但绿谷公司却推诿不予支付,造成原告停工、窝工损失225000元(300元×30人×25天)、资金链断裂、工人发不出工资被当地劳动部门处罚、因工程配备的机械设备闲置报废损失100000元左右。绿谷公司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并在疫情过后由其他施工队进驻。原告因此遭受的重大损失和工程可得利益损失约300000元应当由绿谷公司承担。佩慈公司认为,其与绿谷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其多次与绿谷公司、二机床公司沟通未果,遂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绿谷公司辩称,1.因佩慈公司的施工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佩慈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程国其和绿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魏楷于2019年12月20日在日月公司施工现场,商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绿谷公司并提供了结算单,但佩慈公司未签署,后绿谷公司多次向佩慈公司发出结算单,佩慈公司仍不签署,直至绿谷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最后一次发出结算单。结算单记载的124804元工程价款,绿谷公司是为了让佩慈公司赶快离场作出的妥协。正常结算的情况下,日星公司项目应按30吨计算,且不能按照成品计算,应扣除174000元,日月公司项目佩慈公司少做5.46吨,应相应扣减。2.按照合同约定,佩慈公司应支付保证金150000元,但佩慈公司才付了50000元,应付违约金每天3000元。3.关于发票,应当按照实际结算价款计算,绿谷公司同意把多余的发票退回,否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4.绿谷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是佩慈公司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构成违约,相关费用应当由佩慈公司自行承担。5.施工材料由绿谷公司提供。6.佩慈公司成立后,与绿谷公司补签了一份合同,对之前的合同进行了补强。7.窝工25天是佩慈公司自己造成的,是佩慈公司不撤场,让工人在现场要钱,产生费用由佩慈公司自己承担。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二机床公司辩称,1.佩慈公司所诉事实与理由与二机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二机床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二机床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与日月公司签订了半完整造型流水线铸造机械设备承揽合同,2019年8月12日与日星公司签订了铸造机械设备承揽合同,后于2019年9月25日与绿谷公司签订了非标钢结构件承揽合同,由绿谷公司制作安装两套铸造机械设备的非标钢结构任务,日月公司铸造机械设备钢结构制作安装己完成。绿谷公司承接日星公司的铸造机械设备钢结构制作安装由于质量问题引起日星公司的不满,为此,二机床公司与绿谷公司协商解除了合同,并于2020年3月6日与绿谷公司结算完成60%的合同款。绿谷公司私下与佩慈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告知二机床公司,并未征得二机床公司同意,而二机床公司和佩慈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佩慈公司将二机床公司列为被告属于被告不适格。2.佩慈公司称二机床公司作为工程业主方应在工程款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二机床公司与日星公司签订的是成套铸造机械设备合同,合同标的是成套铸造机械设备,不是建筑工程施工,绿谷公司承揽的是成套机械设备中的部分非标钢结构制作安装,也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其次,佩慈公司称二机床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再次,佩慈公司提供的日星公司与绿谷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也证明自始至终现场制作安装的人员是绿谷公司,根本就没有佩慈公司的存在。况且,佩慈公司自己提供的与绿谷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是钢结构制作承揽合同,而不是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佩慈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绿谷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佩慈公司支付没有按照约定向绿谷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150000元、由于佩慈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金120000元、由于佩慈公司原因绿谷公司另找他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造成的损失1146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3日,绿谷公司与程国其(佩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订《钢结构制作承揽合同》,约定程国其在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承揽制作,在合同签订后1天内向绿谷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同时约定程国其即将成立一家公司承揽钢结构制作业务,在公司成立后再以公司名义与绿谷公司补签案涉钢结构制作承揽合同。程国其分别于9月29日、10月10日支付履约保证金3万元、2万元,剩余100000元履约保证金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佩慈公司工商登记成立后,绿谷公司与佩慈公司又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钢结构制作承揽合同》,替代之前绿谷公司与程国其签订的《钢结构制作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佩慈公司须向绿谷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在合同签订后1天内支付50000元,绿谷公司向佩慈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的当日起2天内支付剩余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佩慈公司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制作,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3000元。佩慈公司未完成制作而中途退出的,绿谷公司可以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绿谷公司相关损失。佩慈公司制作进度不符合绿谷公司、客户或其用户要求的,甲方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可以不返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绿谷公司相关损失。双方协商同意由绿谷公司提供部分主材,绿谷公司实际提供主材价值85000元。2019年11月30日,业主和二机床公司通过微信方式通知绿谷公司焊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此时19A044项目在收尾,而19A048项目才刚开始。12月6日,19A048项目业主正式发函通知焊接制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绿谷公司及时通知佩慈公司整改,但佩慈公司没有能力整改,整改结果达不到要求。在反复催促整改无果的情况下,绿谷公司与佩慈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谈判协商合同解除及清算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合同约定,绿谷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由于时间紧迫,绿谷公司为了完成与二机床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制作承揽合同》,于2020年1月9日不得不另行以2893000元的合同价与辽宁远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签订《19A048(宁波日星)项目钢结构制作合同》。绿谷公司认为,佩慈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绿谷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应当向绿谷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一个月时间计算,违约金为150000元;佩慈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应当向绿谷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9日计40天,违约金为120000元。由于佩慈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绿谷公司另找他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造成损失114600元,应当由佩慈公司承担。因此,绿谷公司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佩慈公司针对绿谷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1.合同明确约定佩慈公司收到30%预付款后才支付剩余的100000元履约保证金,但绿谷公司一直未支付该款项,佩慈公司不存在此违约行为。2.合同虽约定了完成制作的时间,但因日星公司场地问题,绿谷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才委托佩慈公司进行清理,于11月24日材料进场,佩慈公司于11月28日才正式开工。此外,二机床公司与绿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包括了19A044、19A048两个项目,但绿谷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合同则是每个项目分别签订。3.绿谷公司就案涉项目与远达公司另行签订合同不属实。绿谷公司企图单方结算是在2020年1月14日,不可能在1月9日与案外人签订合同,且在不计佩慈公司288000元工程量的情况下,还高出原合同价款114600元的价格另行委托。2020年1月9日疫情尚未爆发,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延至2020年4月15日不合理。第二次开庭时二机床公司又称其与绿谷公司于2020年5月6日解除合同,并于4月14日承包给远达公司明显存在矛盾。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绿谷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3日,绿谷公司(合同中为甲方)与程国其(合同中为乙方)签订《钢结构制作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承接二机床公司的非标钢结构项目,乙方言明即将成立—家公司,用以承揽甲方非标钢结构项目。甲乙双方就甲方从客户承接的19A044项目和19A048项目的非标钢结构制作达成协议。乙方配备足够制作人员,在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制作。承揽制作价格为含增值税(税率13%)专用发票总价2929600元,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表面除锈、制作、安装、涂漆、设备安装和电气安装等有关完成本项目过程中的—切费用。施工过程中所需的焊接设备及焊材、钣金设备、起吊设备及其它所需的工具由乙方自备。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收到其客户支付的30%预付款如数全额支付给予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将全部预付款用于购买材料等开始进行制作。其余60%的款项按照每10天计算一次制作进度进行支付。在合同签订后1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按照每10天计算一次制作进度比例逐步返还。乙方未完成制作而中途退出的,甲方可以不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并承担甲方相关损失。乙方制作进度不符合甲方、客户或其用户要求的,甲方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可以不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甲方相关损失等内容。 2019年9月25日,二机床公司与绿谷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将19A044-ZJ1944FB非标钢结构制作及设备安装委托绿谷公司制作,约定:价款为205600元;交货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交货地点为日月重工;合同签订后二机床公司付合同额的30%作为预付款(电汇支付),绿谷公司开具合同金额的增值税(税率13%)发票,绿谷公司制作完成检验合格发货到二机床公司指定地点后,二机床公司支付30%货款(承兑汇票支付),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二机床公司再付30%验收款(承兑汇票支付),余10%款作为质保金(承兑汇票支付)等内容。同日,双方又签订《合同》一份,将19A048-ZJ1948FB非标钢结构制作及设备安装委托绿谷公司制作,约定价款为2778400元,交货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交货地点为宁波日星,其他内容基本与上述合同基本一致。 2019年9月29日、10月10日,陈国其分别向绿谷公司支付3万元、2万元。2019年11月4日,佩慈公司成立后,绿谷公司(合同中为甲方)又与佩慈公司(合同中为乙方)签订了《钢结构制作承揽合同》一份,约定:乙方配备足够制作人员,在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制作。承揽制作价格为含增值税(税率13%)专用发票总价2929600元,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表面除锈、制作、安装、涂漆、设备安装和电气安装等有关完成本项目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要求变更价格和合同总金额。施工过程中所需的焊接设备及焊材、钣金设备、起吊设备及其它所需的工具由乙方自备。甲方按照制作进度支付承揽价款,有增减的按照实际计算。先开发票后付款。总价的10%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质期为1年,质量保质期满在甲方收到客户支付的实际保证金后再向乙方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收到其客户支付的30%预付款如数全额支付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将全部预付款用于购买材料等开始进行制作。其余60%的款项按照每10天计算一次制作进度进行支付。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在合同签订后1天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的当日起2天内支付剩余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乙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制作,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3000元。乙方未完成制作而中途退出的,甲方可以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甲方相关损失。乙方制作进度不符合甲方、客户或其用户要求的,甲方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且可以不返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甲方相关损失。由于乙方质量问题给甲方、客户及其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佩慈公司已完成19A044项目的施工,佩慈公司并于2019年11月29日向绿谷公司出具1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11月30日,佩慈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绿谷公司通知佩慈公司进行整改。2019年12月7日,程国其与魏楷的微信往来中书面承诺进行整改,保质保量地完成剩余工作,并承诺:1.现场整改3天完毕;2.在12月底前安排7至8人施工,如日星公司能提供足够的施工场地,佩慈公司随时增加人员;3.可以正常施工期间,将安排30名施工作业人员,全部工作在3月底结束。钢结构先进场施工,设备发货后2个月内安装调试结束。魏楷对此未在微信往来中表示异议,并将此整改措施汇报给二机床公司管理人员。2019年12月11日,程国其微信告知魏楷已整改完毕,并于12月12日、12月14日告知整改内容已经业主方许可。魏楷对此未在微信往来中表示异议。2019年12月20日,绿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魏楷和佩慈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程国其协商解除上述合同,魏楷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发送结算协议一份,协议记载:1.绿谷公司向佩慈公司支付保证金50000元;2.佩慈公司完成19A044项目工程量23吨,包含安装费205600元,佩慈公司保证该项目全部竣工、通过验收且拿到用户竣工签单;3.绿谷公司完成19A048项目工程量计40吨,按每吨7200元计算,计288000元;4.佩慈公司预支款购买材料共计80000元,绿谷公司已向佩慈公司支付382796.42元(包含材料款);5.绿谷公司向佩慈公司支付金额、方式如下:日月项目竣工签单后支付82240元,协议签订后支付工程款28563.58元、退税金额78966.37元,退回保证金50000元;6.双方确认无其他未尽请求或者纠纷事项。但佩慈公司拒绝签署该协议,并拒绝撤场。后程国其多次找魏楷索要款项,魏楷于2020年1月8日微信回复:上次12月20日在宁波清算时,我公司购买材料款少算5000多元,制作但未安装的40吨材料,按照完工的7200元/吨计算,我本不该让步的也让步了,这次协议也没有改,也不等日月签单验收后支付款项,一次性支付,只不过把税金扣下,直接交到税务局而已。你要是担心,派你的代表到济南来跟我面谈,当场签协议,签好就立即付款。程国其要求魏楷到宁波现场结算,双方协商未果。期间,魏楷又分别于2020年1月7日、1月14日向程国其发送结算协议一份,记载的工程款金额和已付款项金额与上一份结算协议金额一致,但程国其仍拒绝签署该协议。 2020年1月9日,绿谷公司与远达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将19A048-ZJ1948FB非标钢结构制作及设备安装委托远达公司制作,约定价格为2893000元,交货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前完工。 2020年5月6日,因绿谷公司仍未完成合同内容,二机床公司与绿谷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双方协商解除关于19A048-ZJ1948FB非标钢结构制作及设备安装的合同,合意按原合同价格的60%结算,计为1667040元。同日,二机床公司与远达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将19A048-ZJ1948FB非标钢结构制作及设备安装剩余部分委托远达公司制作,约定价格为1111360元。 另查明,二机床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支付绿谷公司19A044项目、19A048项目的30%预付款895200元,但绿谷公司未按约及时全额支付给佩慈公司。 诉讼过程中,绿谷公司已配合佩慈公司办理了多开部分增值税发票的冲红手续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绿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佩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60804元,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佩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绿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9957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29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佩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58元、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绿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9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3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绿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绿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919元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为象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账号为×××2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案款可直接交付原告,也可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为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账号为×××57。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海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叶涵阳
判决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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