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民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3财保1001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民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民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0147),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7900000元,保单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陕西民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7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郭天鲁
审判员栗德亮
审判员宋一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车楠
判决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