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玖霖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306民初2082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市玖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秦皇岛市玖霖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湖北宏宇专汽洗扫车产品定作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车款112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损失50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中标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所需洗扫车招标项目,为满足项目需要,原告向被告购买洗扫车。原、被告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湖北宏宇专汽洗扫车产品定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东风燃气洗扫车两台,总金额1196000元,并按《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所需洗扫车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对洗扫车的参数要求进行了约定。其后,原告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在2020年8月27日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总价1694000元。因被告提供的洗扫车未能通过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验收,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9月23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与原告解除了2020年8月27日签订的《供货合同》。被告提供的洗扫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参数,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原告无法提供符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的洗扫车,致使原告无法履行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之间的合同,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湖北宏宇专汽洗扫车产品定作合同》中第七条:“其他约定:若有争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湖
北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由为定作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法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综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继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珊
判决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