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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洪彬
联系方式:0539-5526888
注册时间:2016-08-10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206国道南(兰陵县矿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
简介:
球墨铸管、铸件、生铁、水渣、渣制品生产销售;铁矿石、石灰石、白云石销售; 球墨铸铁管配件、胶圈、密封垫、橡胶塑料制品生产以及销售;内衬(PE)球墨管、金属管材管件、金属复合管材管件的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殊商品除外);工业余能供热及发电业务;光伏风力发电;采暖供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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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102民初17430号         判决日期:2021-01-29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孝兵、陈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3662.44元及2020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2017年起至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四份《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球墨铸铁管,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528251.98元,货到验收合格支付大部货款,余款作为质保金,最迟于2020年5月5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均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款询证函,就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债权债务金额,进行对账确认,2019年6月6日,被告回复,仅在信息不符一栏加盖财务专用章,但未列明异议不符金额及项目、内容,此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至原告起诉时止,相关合同质保金最后退还日期均己届满,被告尚欠货款963662.44元未付。原告数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双方进行对账或订立还款计划,被告方既不予回应也不对账支付剩余货款。根据合同法及双方约定,被告的付款行为己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要求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因协商无果,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现依法具状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金额需对方举证,利息起止日需对方举证证明。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工程材料购销合同》4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企业询证函,证实截止2020年8月31日被告公司尚欠原告货款963662.44元,被告在该询证函上盖章确认;3、随货同行单,证明货物经被告验收签字;4、原告制作的被告付款记录,原告开具给被告方的供货发票,证明被告付款情况及原告开具发票情况。 被告对证据1、4份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2017年252012元的合同已履行完毕。从我方付款情况看,原告主张的是其余3份合同的金额;2、企业询证函真实性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我公司没有看到过。询证函中只有公章没有签名;3、随货同行单的真实性无异议。4、付款记录、发票无异议。 经审查,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企业询证函真实性有异议,但对询证函中载明的欠款金额996,3662.44元并无异议,且不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故本院对企业询证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2018年分别签订四份工程材料(球墨铸铁管)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就长白四街(南京南街-仙岛北路)给排水工程所需材料向原告购买球墨铸铁管。2017年合同(合同编号:2017-ZS-08-0025-C024)对结算方式约定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货款50%,一年内付至货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期自被告对产品数量核对检验,并确认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二年。另外两份合同均约定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期自被告对产品数量核对检验,并确认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2018年合同中对结算方式约定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货款的50%,一年内付至货款的90%(即2019年5月5日前),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满支付(即2020年5月5日前)。”质量保证期自被告对产品数量核对检验,并确认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陆续为被告供应价值2251348.48元球墨铸铁管。2020年9月,被告在原告出具的企业询证函中加盖公章确认截止2020年8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余额为963662.44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63662.44元; 并自2020年5月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徐巍 人民陪审员吕丽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武英锐 书记员雷明
判决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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