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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28660333
注册时间:2010-05-19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洲中路240号发现广场1202
简介:
照明器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器辅件制造;电工器材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电工器材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灯具销售;照明器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线、电缆制造;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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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锡潮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3民初6317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简锡潮与被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锡潮,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紫红、黄玉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二、十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工作岗位:简锡潮于2018年4月入职三雄公司,任职保安。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8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三、工资发放情况:三雄公司每月月底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简锡潮上月工资,三雄公司支付简锡潮工资至2018年11月19日,其中三雄公司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950元、3396.7元、4238.15元、1752.73元、3918.52元、4345.11元、4885.24元、1881.82元。 四、工作时间和考勤方式:简锡潮上班时间为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每班8小时并需要工卡打卡考勤。 五、最后工作时间:简锡潮在三雄公司最后工作至2018年11月19日。 六、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三雄公司为简锡潮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12月。简锡潮2005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69个月。 七、申请劳动仲裁时间:简锡潮于2019年3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 八、仲裁请求:1、三雄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2、三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3、三雄公司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27456元;4、三雄公司返还无理罚款90元;5、三雄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21000元;6、三雄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工资14000元。 九、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2360号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1、三雄公司支付简锡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04.56元;2、驳回简锡潮的其他仲裁请求。简锡潮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三雄公司未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十、诉讼请求:1、三雄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2、三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3、三雄公司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27456元;4、三雄公司返还无理罚款90元;5、三雄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21000元;6、三雄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工资14000元。 十一、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9年1月1日。 十二、解除劳动关系原因 简锡潮主张其2018年11月21日因病住院并向其保安队长李炳钊提交请假审批单申请病假,及后其一直处于治疗期至2019年2月21日,但三雄公司在上述期间未通知上班即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为此,其提交了请假审批单及微信截图、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等证据,其中,1、请假审批单及微信截图显示简锡潮向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发送请假审批单,审批单内容为简锡潮因病于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12日、12月12日至12月17日申请病假;2、出院记录显示简锡潮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住院,疾病诊断为左侧面神经炎、颈椎间盘突出症、高尿酸血症;3、疾病证明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出具,诊断为面神经麻痹,医嘱建议分别为12月5日建议休息3天,12月10日建议休息9天,12月14日建议休息10天,12月24日建议休息10天,2019年1月3日建议休息10天,1月14日建议休息10天,1月23日建议休息10天,2月1日建议休息20天,2月21日建议休息20天。三雄公司对请假审批单及微信截图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没异议,其确认公司保安队长叫“啊钊”,其主张简锡潮从2018年11月20日起没有上班,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公司多次联系其回岗上班,简锡潮称其生病但并未提供证明其生病及请假的材料,因简锡潮一直不回来上班,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以其旷工自动离职处理并于2019年2月进行公告离职通知。 十三、加班工资 简锡潮主张只休息了一个周六,其余周六日均存在加班,但三雄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为此,其提交了保安排班表打印件,其上显示简锡潮2018年10月的出勤情况,其中5日(周五)、13日(周六)休息。三雄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其表示公司按照简锡潮的出勤情况制作考勤记录,并根据其加班情况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为此,其提交了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其中,1、工资发放表记载简锡潮2018年4月至11月的工资发放记录,其上列明基本工资、出勤天数、周六日加班小时及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及工资、应付工资、扣社保费、扣公积金等项目;2、考勤记录显示简锡潮2018年4月至11月的考勤记录,其上显示简锡潮每月出勤时间,其中未出勤日期为4月28日(周六)、5月6日休息(周六)、5月20日(周日)、6月9日(周六)、6月24日(周日)、7月8日(周日)、7月12日、7月13日、7月18日至7月31日、8月11日(周六)、8月25日(周日)9月9日(周日)、9月23日(周日)、10月6日(周六)、10月14日(周日)、11月3日(周六)、11月7日(周六)、11月20日至11月30日。简锡潮对上述工资发放表的应付工资、工资构成及扣除社保、医保、公积金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其上记载的加班小时数以及加班工资数额;确认4月份的考勤记录以及7月份部分考勤记录,对其他考勤记录有异议。诉讼中,简锡潮表示其一般在周一到周五休息,很少周日休息,只记得休息了一个周六,其主张应以两倍计算周六日加班工资,但不能清楚陈述其出勤时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 裁判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简锡潮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的工资4560元; 二、被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简锡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 三、驳回原告简锡潮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长郑婉婷 人民陪审员朱肖铃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李锦嫦
判决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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