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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
联系方式:0739-4837769
注册时间:2005-11-09
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刘家井社区解放路127号
简介:
组织县域城市、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县政府委托的扶贫项目建设;城市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包装,并组织商业开发,对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进行融资和投资,组织经营城市基础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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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琼与湖南泰翔建筑有限公司、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528民初2343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琼与被告湖南泰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翔公司)、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城投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阳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湘到庭,被告泰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南到庭,被告新宁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阳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55456元,返还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12000元,质量保证金74549元;2、判令泰翔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农民工保障金9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泰翔公司(变更前为湖南裕多建筑有限公司)通过竞标取得新宁城投公司发包的新宁县金石镇石云村村级道路修建工程。随后,泰翔公司与原告阳琼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了阳琼,随后阳琼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农民工保障金93000元。目前工程已全部验收合格,经财政评审审定造价2815892元。阳琼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整个工程中垫付了人工工资等相关费用,多次找到两被告要求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泰翔公司口头答辩称,工程款如果核对金额无误,答辩人泰翔公司愿意支付,履约保证金312000元公司也认可,这笔钱确实是阳琼付的,农民工保证金93000元也是阳琼以现金形式打到新宁县劳动局的,今年7月答辩人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劳动局将这笔钱已经返到了泰翔公司,因为泰翔公司与其他人有债务关系,这笔钱已经被法院冻结了,答辩人愿意返还给阳琼,但因为冻结了无法返还。 被告新宁城投公司口头答辩称:1、尚有部分工程款1239933元和履约保证金312000元未付是实,但权利主体到底是泰翔公司还是实际施工人,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答辩人才能支付;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该由谁收取和返还的问题也应由法院查明;3、2020年8月后没有支付工程款一是因为财政评审结论没有出来,二是雨花区法院下达了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答辩人不知道该向谁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泰翔公司的前身为湖南裕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多公司),设立登记于2014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公路工程等。2018年裕多公司通过政府采购中标新宁县农村基础设施扶贫项目一期2018年金石镇石云村村级道路新建工程,2019年1月17日新宁城投公司(业主)与裕多公司(承包人)就前述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项目全长4.143KM,水泥混凝土路面,主要工程内容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合同总价暂定为叁佰壹拾贰万元。随后,裕多公司(甲方)与原告阳琼(乙方)就前述工程签订《施工管理责任书》,约定“……乙方承包总价按照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2018年金石镇石云村村级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此项目总价为人民币312万元,……发包方应将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项转入甲方的指定帐户,在项目款项到达甲方的指定帐户后,经甲方的工程人员现场勘查并达到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支付条件后由乙方本人到公司办理款项转账手续。……第五条…甲方委派人员的工资、办公、交通、差旅费及出场费工资由乙方承担,不计入工程成本,不含在甲方收取的咨询费用中。……项目责任人承担该项目上的一切债权、债务。乙方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将全面负责该工程的人、财、物的指挥和调配,……第十二条甲方的咨询管理费:按工程实际决算总造价1%计取,若有增量部分则增量部分按2%计取。甲方的咨询管理费应由乙方一次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若需要甲方特殊支持的可从第一笔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向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须向甲方提供清晰可查的银行回单,将来甲方退回上述款项时,则按‘原路’退回。……第二十三条凡本工程项目产生的所有税费皆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按工程款支付进度从应付乙方工程款里扣除。甲方为乙方代扣代缴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税费种类。”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载明“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4.1.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签约合同价的3%…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2019年1月18日阳琼向裕多公司转款31200元交纳约定的咨询管理费,随即阳琼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9年4月裕多公司更名为泰翔公司,同年8月19日阳琼以泰翔公司名义向新宁县劳动监察大队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93000元,8月30日阳琼向新宁城投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12000元。2019年年底案涉工程完工交付使用,2020年6月2日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该项目合同造价3120000元,财政安排项目总投资3120000元,审定造价2815892元,审定造价未超出合同造价和财政安排项目总投资。”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以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案涉工程的总价款。新宁城投公司出具证据并陈述已向泰翔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1575959元,被告泰翔公司对新宁城投公司已付金额表示认可,阳琼亦认可通过泰翔公司收到涉案工程款1575959元。被告泰翔公司还陈述2019年阳琼向新宁县劳动监察大队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93000元,工程完工后,新宁县劳动监察大队已将93000元退回泰翔公司,因泰翔公司涉及案外人的债务纠纷,湖南省雨花区法院对泰翔公司的该笔资金采取了冻结等措施。2020年8月雨花区法院向新宁城投公司下达(2020)湘0111执4317、4318、43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城投公司协助提取泰翔公司的可得收入(含工程款、保证金、分红等可得收益)2391347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阳琼履约保证金312000元并支付工程款1155457元(不含质保金84476元); 二、被告湖南泰翔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阳琼93000元; 三、驳回原告阳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339元,由原告阳琼负担2801元,被告泰翔公司负担4669元,被告新宁城投公司负担1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占谊 人民陪审员李向明 人民陪审员陈金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青
判决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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