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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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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尚闯与范县人民政府、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豫09行初74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尚闯不服被告范县人民政府、范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尚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伟,被告范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赵丽玲,范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许相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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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付尚闯诉称:范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范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范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范政复决字〔2020〕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2.撤销范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范公(辛)行罚决字〔20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范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范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范政复决〔2020〕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邢守彪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应当通知邢守彪参加本案诉讼。 被告范县公安局答辩称:范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付尚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忠生 审判员贾向阳 审判员崔树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晨 书记员栗丹阳
判决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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