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1103财保13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函号:PZPP2043011107000000XXXX号)为申请人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胡增辉
审判员林恩贵
审判员蒋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易浏
判决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