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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晓丹
联系方式:13987862221
注册时间:2004-12-06
公司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349号
简介:
在本省内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IP电话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业务;无线接入业务(含26GHz无线接入业务、3.5GHz无线接入业务、其中3.5GHz无线接入业务覆盖范围不含昆明);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 IP电话设备、因特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业务培训、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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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与禄丰县金山镇步行街恒泰通讯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2301民初2221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楚雄分公司)与被告禄丰县金山镇步行街恒泰通讯店(以下简称恒泰通讯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公司楚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泰通讯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移动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考核管理费53168元以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原告有权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自建他营社会渠道业务合作协议》,由原告将其位于楚雄州禄丰县口的营业网点授权给被告经营,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协议约定,合作期间被告应支付基础管理费和考核管理费等费用,另外,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也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将营业网点提供给被告使用。自协议履行之日起,被告自2018年四季度开始每季度均欠付原告考核管理费,2019年7月,合同期满,被告不再继续经营,但累计拖欠原告考核管理费5316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 被告恒泰通讯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移动公司楚雄分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自建他营社会渠道业务合作协议》;2.被告产能完成情况及考核费明细表;3.承诺书;4.押金截图。 被告恒泰通讯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楚雄州禄丰县口的营业网点授权给被告经营,经营期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基础管理费和考核管理费,现被告欠原告考核管理费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8年7月24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双方签订《自建他营社会渠道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将其位于楚雄州禄丰县口的营业网点授权给被告经营,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合作期间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基础管理费22997元/年,乙方应于男方通知付费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指定账户;对考核管理费约定为:甲方依据乙方的任务量完成情况按季度对乙方进行考核,并可依据考核结果对乙方每季度应缴纳的考核管理费进行减免,乙方应于甲方通知付费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指定账户,乙方在自建渠道招选时许诺季度任务量,考核管理费按季度收取,每个季度金额为18397.6元,一个产能价值=60元,按照省公司最新产能标准执行。乙方在被授权期间,当乙方的季度任务量完成值达到当季度目标时,可免除当季度考核管理费。乙方在被授权期间,当乙方的季度任务量完成值未达到当季度目标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考核管理费(所需缴纳的季度考核管理费=当季度未完成任务量×任务值,缴纳标准为每个产能60元)……为保证乙方全面、正确履约,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9000元,如乙方不缴纳管理费或拖欠缴纳管理费30天(以自建渠道应缴管理费下发通知之日起计算),甲方有权不清退履约保证金;协议对违约责任约定为: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每延迟1天,乙方应按应付款项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日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超过5000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营业网点交付被告,被告交纳了保证金5000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向原告交纳了基础管理费及2018年前三个季度的考核管理费,经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告催收,被告作出还款承诺书,对尚欠2018年第四个季度、2019第一季度(2、3、4月)及5月的考核管理费合计41227元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禄丰县金山镇步行街恒泰通讯店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考核管理费41227元,以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禄丰县金山镇步行街恒泰通讯店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由被告禄丰县金山镇步行街恒泰通讯店负担(未交)。 以上应由被告禄丰县金山镇步行街通讯店承担的执行款项合计46227元,扣除被告已交纳的保证金5000元后还应交纳4122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文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洋
判决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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