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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晟杰
联系方式:15517088867
注册时间:2013-12-23
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北凯旋路西(财富新天地36号门面)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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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六群与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426民初2862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司六群与被告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连合、蔡礼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诉讼中撤回了对被告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34200.97元×20年×10%=68401.94元、医疗费:20533.09元、护理费:40天×125元=5000元、误工费:332天×121元=40172元、营养费:23天×50元=115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3天×20元=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天×50元=1150元、鉴定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司六群系被告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被告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建筑的项目夏邑县天龙湖安置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2019年6月4日原告在该项目施工时不慎摔伤,致左肩胛骨骨折,花费医疗费20533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该合同承保的项目只包含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两项,且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根据特别约定,扣除100元后,剩余部分赔付80%。伤残赔偿金按本合同保额×伤残系数进行确定,伤残标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超出本合同约定的限额部分,应由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据质证,对于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5伤残鉴定书系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应予确认。 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司六群系被告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被告河南兆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建筑的项目夏邑县天龙湖安置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保单号:827102019411426000008,保险期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工程项目:夏邑县天龙湖安置区(新兴三义街社区)安置房工程项目22#楼,主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5万元,附加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每人限额5万元。2019年6月4日原告司六群在该项目施工时不慎摔伤,致左肩胛骨骨折,在夏邑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20533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期49天,花费鉴定费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司六群122288.4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履行期限内汇入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9(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邵雷
判决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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