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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丽群
联系方式:0594-2605088
注册时间:2008-09-04
公司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劳务分包;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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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龙树黄有明与周俊博甯银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54民初5512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龙树、黄有明与被告甯银春、周俊博、邓银、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明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龙树、黄有明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俊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明洪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甯银春、邓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谢龙树、黄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甯银春、周俊博、邓银、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下欠原告工程款及押金7055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2、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明洪村村民委员会在未支付的下欠工程款504862.73元范围内直接对二原告进行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甯银春、周俊博、邓银、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甯银春、周俊博、邓银合伙挂靠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名下,以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明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了“开县大进镇明洪村村级公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甯银春、周俊博、邓银合伙承包该工程后于2016年2月5日将该硬化工程分包给二原告,二原告承包该工程后于2016年3月1日向被告甯银春、周俊博、邓银交付工程押金90000元。该工程在2017年3月竣工并交付给发包方使用,在2017年7月28日被告甯银春、周俊博、邓银合伙的负责人周俊博与二原告就以竣工的工程及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甯银春、周俊博、邓银、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共欠下欠原告工程款共计615500元。该工程在2019年5月13日已通过验收合格和审计,审计结果为工程价款941166元,审减36483.27元,审计工程价款为904862.73元。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明洪村村民委员会已支付被告甯银春、周俊博、邓银、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0万元,仍下欠工程款504862.73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依法起诉。 被告周俊博答辩称:其是施工方,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明洪村村民委员会是发包方,整个工程是其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明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对原告的陈述不予认可,需要原告提供与其真实可靠的劳务合同,否则对原告的陈述均不予认可。 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答辩称:同被告周俊博答辩一致。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明洪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二原告与其没有直接签订合同,村委会只是与被告周俊博有直接关系,虽然做工程的实际务工人员是二原告,但村委会签合同是与被告周俊博签订的,相关的款项也是拨付多少给付多少,是被告周俊博将资料做完全后再进行拨付,与二原告没有直接关系。 被告甯银春、邓银未作任何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5日,发包人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明洪村村民委员会与承包人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签订“开县大进镇明洪村村级公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51页、第52页《合同协议书》载明了施工内容及签约合同价款等。同日,双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及廉政合同一份;2016年2月5日,原告谢龙树作为乙方与被告甯银春作为甲方签订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载明:“一、乙方负责做工、材料,甲方付乙方38万元/公里,共计3公里,每公里46.99万元,合计工程款140.97万元。工程完工后,验收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二、付款方式:开工三天后乙方付甲方9万元,村镇应付款付齐,付甲方9万元,交通局拨款工程接账后付完甲方余款…”;2016年3月1日,被告甯银春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谢龙树交大进明洪村公路硬化款90000.00元,收款人:甯银春,2016年3月1日”。2017年1月25日,被告周俊博、邓银向案外人蒋开文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蒋开文大进明洪村村级公路工程工资…欠款人:周俊博、邓银”;2017年7月28日,原告谢龙树、黄有明与被告周俊博签订结算书一份,结算书主要内容载明:“关于大进镇明洪村村级公路硬化工程,经周俊博、谢龙树、黄有明现场协商一致决定如下:1、总款:800000..(捌拾万元正),周俊博已支付222000.00(贰拾贰万贰仟元正)给谢龙树,余下578000.00(伍拾柒万捌仟元未支付。2:另外,老包医药补偿:30000(叁万元),返工损失6000(陆仟元正),误工损失1500(壹仟伍佰元正),小计:37500.00(叁万柒仟伍佰元正)。3:合计余下未支付615500.00(陆拾壹万伍仟伍佰元正)。2017、7、28周俊博、黄有明、谢龙树”;2019年5月13日,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案涉工程审核报告书对案涉工程作出了审计认定。 另查明,1、被告周俊博与被告甯银春系合伙关系,被告周俊博借用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资质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明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2、被告周俊博、甯银春承包该工程后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谢龙树、黄有明,谢龙树、黄有明系案涉工程的实际实施人;3原告谢龙树、黄有明曾就案涉工程款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曾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述事实,有施工工程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工程内部施工协议、收条、欠条复印件、结算书、审核报告书、民事审判笔录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周俊博、甯银春、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谢龙树、黄有明工程款596966.45元; 二、被告周俊博、甯银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缴纳的工程保证金90000元; 三、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明洪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款504862.73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谢龙树、黄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0元,由原告谢龙树、黄有明负担850元,由被告周俊博、甯银春、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权利人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合议庭
审判长李秀成 人民陪审员陈玉兰 人民陪审员聂代桂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谦谦
判决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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