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311执4290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2020年12月7日、2021年1月15日共计提起三轮网络查控,2020年12月7日共计提起一轮人行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仅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个银行账户,冻结少量存款合计459511.37余元,于2021年1月21日由申请执行人领取62348.75元,对剩余存款因线上不支持扣划,我院继续冻结,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到期前联系本院进行续冻。
2.2021年1月8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3.2021年12月5日在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月22日向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委托调查,未落实到被执行人下落,无可执行财产,该调查结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经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我院在2020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2020年12月7日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1月25日我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869100.00元未及相应利息能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本院(2020)豫0311执42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雪梅
审判员胡炎峰
审判员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硕
判决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