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581执4391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与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2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彭国喜
审判员程晓东
审判员魏玉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纪星辰
判决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