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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勇
联系方式:0355-5956198
注册时间:2007-11-02
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余吾镇后河村
简介:
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加工;普通机械制造修理;销售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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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屯留区麟绛镇尧泽头村村民委员会与山西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晋0405民初343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治市屯留区麟绛镇尧泽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西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长治市屯留区麟绛镇尧泽头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煤矿开采导致原告树木及林地损失1800000元(具体赔偿数额以评估鉴定结论为准);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07年相继开始在本村栽种杨、柳树苗约13100株,占地面积为136.6亩。2018年5月-8月,原告突然发现136.6亩林地下陷聚水,林地下陷聚水系被告开采煤矿导致土地下陷所致,原告多次向被告通报,被告认可林地被淹系其采煤所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以无法确定赔偿标准为由,屡屡推脱不予赔偿,现13100株树苗已全部被水淹,无法存活。原告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煤矿开采企业,从事地下挖掘活动,致使原告土地塌陷,树木被淹,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损失。为此,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望人民法院判准原告之诉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长治市屯留区麟绛镇尧泽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诉讼费10500元,退还原告长治市屯留区麟绛镇尧泽头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申艳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琳
判决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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