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友强与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726民初313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友强与被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因被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劳务报酬,原告金友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金友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友强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罗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芳
书记员刘云
判决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