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谌付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9民终193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谌付初、胡保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3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2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郭继光
审判员张文清
审判员蔡鹏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付丹
判决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