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楷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琼9005民初3693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文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与被告湖北楷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楷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双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56472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湖北楷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材料采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己方在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红岭灌区重兴分干渠工程施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以总价款1900000元出卖给被告,被告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通过代付原告方农民工工资充抵部分设备、材料货款,剩余货款分批给原告。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但被告通过代付农民工工资等方式仅支付1335272元,现欠原告货款564728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楷磊公司未做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具备合法主体资格;2.企业信用信息登记查询,拟证明被告企业基本信息;3.《湖北楷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材料采购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将红岭区重兴分干渠工程施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出卖给被告,并且双方对合同总价款、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4.《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材料交货清单》,拟证明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5.湖北楷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明细表,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共支付1335272元。6.现场设备、物资移交验收申明,拟证明是原、被告双方确认的时间是2018年5月19日。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与原件核对无异,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湖北楷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材料采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在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红岭灌区重兴分干渠工程施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以总价款1900000元出卖给被告,主要材料、设备详见附件1《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材料交货清单》,合同签订后1天内交货完成,合同生效后7日内,被告通过代付原告方农民工工资充抵部分设备、材料货款,剩余货款被告分批支付给原告。
2018年5月19日,原告将《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材料交货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交付给被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代付给原告农民工工资冲抵设备、材料款1335272元,现欠原告货款56472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被告尚欠货款564728元
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楷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5647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3.64元,由被告湖北楷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北楷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保全费3343.64元由被告湖北楷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孝昌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723.64元,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秀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紫微置
判决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