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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28903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格平
联系方式:0791-87493139
注册时间:1993-11-26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666号
简介:
从事输电、配电、售电;电网经营、电力购销及增值服务;电力生产、供应、调度及交易;电力计量技术服务;电力信息与通信服务;蒸汽热供应;蒸汽、热水生产;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电力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检修;与电力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机械设备维修;人才交流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力投资、规划、设计与施工;软件业;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设备的销售;电动汽车租赁业务;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及相关配套服务;节能诊断、咨询、设计、研发及新能源开发与技术服务;综合能源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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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宁01民初150号         判决日期:2021-01-28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与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盛华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财务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国际公司)、引某、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丹阳物资有限公司、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德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鑫悦贸易有限公司、延安市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宏发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广川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东北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被告宝塔盛华公司、宝塔财务公司、宝塔国际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某,被告延安市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亢某、薛某,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被告武汉市宏发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被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钟某,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东北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引某、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丹阳物资有限公司、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德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鑫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广川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号为130810000514120171124131223408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到期日起至还清全部拖欠款项本金之日止);请求判令各被告对上述票号为130810000514120171124131223408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4日,被告宝塔盛华公司开具130810000514120171124131223408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被告宝塔财务公司,收款人为被告宝塔国际公司,票面金额2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24日,后各被告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2018年5月30日,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原告。该汇票到期后,原告将该票据提示付款,发现宝塔财务公司不签收也不付款,原告无法将该票据承兑,承兑人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内大街支行不签收和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原告多次催被告予以承兑时,被告不予理睬。2018年6月5日,该汇票上的背书人内蒙古德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被告内蒙古德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内蒙古德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继承内蒙古德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原告有权行使追索权。 被告宝塔盛华公司、宝塔国际公司辩称,一、原告应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并遭拒绝方可向我公司主张权利。二、原告不能出具承兑人的拒付证明,无权向我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诉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三、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被告宝塔财务公司辩称,一、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拒绝付款,且被告也从无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二、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被告延安市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直接行使追索权,该案不应受理。宝塔财务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应暂停审理。 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交提示付款和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行使追索权的法定条件。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拒付证明,不符合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项的条件。 被告武汉市宏发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上家及下家有合同往来关系,我方无过错,我方未接到任何通知,不予兑付。我方不知道承兑的事实,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取得拒绝证明,也未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无法证实原告已经提示付款。承兑人和付款人应承担本案责任。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东北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并且取得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原告丧失追索权。法院立案时间有待查清,已确定原告诉请是否超时效。 被告引某、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丹阳物资有限公司、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德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鑫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广川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 证据二、江西电网统调电厂2018年购售电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江西省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复印件、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支取凭证复印件。证明目的:原告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30810000514120171124131223408,原告是涉案承兑汇票的票据持有人。从2019年5月起,原告就向各被告主张票据追索权的事实。 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截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30810000514120171124131223408)打印件。证明目的:票面情况及背书转让情况。 各被告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认为与其无关。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应先行使付款请求权,才享有追索权。 被告宝塔盛华公司、宝塔财务公司、宝塔国际公司提交《自治区进驻宝塔石化集团工作组第一次公告》一份,证明宝塔财务公司多名高管涉嫌票据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侦查,且原告未依照《自治区进驻宝塔石化集团工作组第一次公告》至宝塔财务公司进行合法性审查登记,本案纠纷事由与犯罪行为可能有关,应依法驳回。 原告对三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票据法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同一法律关系,应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但并不影响本案审理。不应驳回原告的诉请。其余被告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可以证明原告合法持有本案汇票。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基于业务往来,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票号为130810000514120171124131223408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200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11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1月24日,出票人宝塔盛华公司、收票人宝塔国际公司、承兑人宝塔财务公司(出票当日办理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案汇票连续转让背书情况为:宝塔国际公司、引某、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丹阳物资有限公司、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德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德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变更为现名称)、邯郸市鑫悦贸易有限公司、延安市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宏发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广川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东北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原告。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2019年5月,原告将本案被告起诉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使涉案票据追索权。2019年5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2019年5月21日,原告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缴纳了诉讼费。 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宝塔财务公司发出公告,载明:“因其公司工作上的失误,造成持有票据未能如期兑付。公告10万元(含)到期尚未兑付票据于本周兑付,持有10万元-50万元(含)到期尚未兑付票据于7月16日-20日兑付。在此期间已经到期及即将到期尚未兑付的票据,于下周一另行公告……”。 2018年11月17日,宝塔财务公司、宝塔集团公司发出公告,载明:“一、宝塔集团、宝塔财务公司将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积极稳妥解决宝塔财务公司到期票据兑付问题。二、宝塔集团、宝塔财务公司将积极筹集兑付资金,依法制定兑付原则和可行的兑付方案,并适时公布……”
判决结果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引某、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丹阳物资有限公司、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德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鑫悦贸易有限公司、延安市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宏发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广川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东北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引某、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丹阳物资有限公司、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德华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鑫悦贸易有限公司、延安市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宏发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广川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东北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来珍 人民陪审员肖洪 人民陪审员李宁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红
判决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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